辦理居住證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辦理居住證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2012年3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73號公布,根據2017年11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
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年度簽注,具體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公安機關規定。
《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適用。
三、實施權限和實施主體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工作規范》第六、十條規定,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放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城區公安分局對受理的居住證制證信息進行審核、簽發;市公安局對居住證制證信息進行抽檢,報自治區公安廳制證。
四、行政審批條件
公民離開常駐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辦理工作規范》第五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市、縣(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居住并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領《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
經地級市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引進的各類人才,申領居住證不受申報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以及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六、申請材料
居住證申領分個人申領和集體申領兩種方式。
1.個人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個人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近期1張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受理單位可以從人口信息管理系統導入申領人相片或有條件現場采集申領人人像信息的,申領人無需提交相片;
(三)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及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五)以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還應當提交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及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六)填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申領表》。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集體申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資質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包括:工商營業執照、社會團體登記注冊證明等);
(二)申領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居民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用人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證明(宿舍住所屬租賃房屋的,需同時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四)申領居住證人員名單及就業證明;
(五)填好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居住證申領表》。
采用集體申領方式申領居住證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負責辦理。被指派人員應當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七、辦結時限
公安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完成證件制作并發放至受理部門。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發放居住證的,可以延長至不超過30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其依據
(一)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年度簽注,不收取費用。
(二)因遺失、損壞補領、換領《居住證》或者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重新申領《居住證》的,收取工本費。
(二)收費依據:桂價費字[2012]105號
十、咨詢電話、投訴電話
市本級咨詢電話:0773-8991090投訴電話:0773-8997025。
十一、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
十二、辦理地點
各城區公安分局辦證大廳或派出所
居住證辦理相關業務
(一)居住證登記項目變更、更正。
1、居住地址變更。持證人填寫《廣西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提交住所變更證明材料(居住地址因跨市、縣發生變動的,需按首次申領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當場受理),受理單位工作人員核實后根據其申請變更項目登陸信息系統對居住地址進行變更操作,同時使用專用簽注設備對持證人所持居住證芯片和居住地址欄進行擦寫,變更為現居住地址,其居住證未損壞的無需更換。辦理居住地址變更不收費。
2、主項信息變更。變更持證人姓名、性別、民族、戶籍地址、身份證號碼、持證人相片的,持證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上述受理、審核、制證、分發和發放的程序辦理。
3、非主項信息變更。變更除主項信息以外的其它信息的,持證人填寫《廣西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受理單位工作人員根據其申請變更項目核對相關材料后直接在信息系統中進行信息的變更、更正。
居住地址和非主項信息變更當場辦理。
(二)居住證簽注。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我區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年度簽注。居住證持有人在當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居住證和連續居住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證年度簽注當場辦結。
(三)注銷居住證。
1、居住證遺失或者損壞不能正常使用的,按照補領、換領的程序辦理新證,收回舊證銷毀。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回《居住證》并注銷:
(1)辦理居住地常住戶口登記的;
(2)常住戶口被注銷的;
(3)騙領居住證的;
(4)申請注銷居住證的;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補領、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辦證人填寫《廣西居住證補(換)領、延期及項目變更申請表》,按照受理居住證流程重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