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地址發生變更;
2.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變更。
辦理材料
1.申領人居民身份證;
注:申領人未辦理身份證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證采集標準的本人數碼相片。
2.暫住登記憑證;
3.原居住證。
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合法穩定就業證明: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或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就讀證明: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辦理流程
1、申請:居住證申領者攜上述辦理材料到居住所屬地的公安戶籍派出所以及委托機構進行申請;
2、審核領證:材料審核通過者15個工作日發放證件。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5個工作日以內。
辦理費用:不收費。
辦理地點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9:00-17:00
居住證登記站: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