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居住證管理工作規范(試行)
第七條首次申領居住證的,發給有效期為一年的《陜西省居住證》。
第八條首次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現居住地址證明。
第九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三年有效期居住證:
(一)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
(二)有固定住所或者穩定收入;
(三)在同一居住地連續居住十一個月以上;
(四)在居住地無違法犯罪記錄。
第十條申領三年有效期居住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陜西省居住證申請表》;
(二)居住地址證明或者就業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有效的《陜西省居住證》。
附件二(辦理流程):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交辦理居住證材料,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當審核。
材料符合要求,不需入戶調查的,應當場受理,并打印受理回執;需入戶調查的,由警務室民警或流動人口協管員核查。核查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完成。
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核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填寫《陜西省辦理居住證補充材料通知書》,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
第十二條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對居住證申領信息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簽發居住證,并將制證信息發送至制證單位。審核不合格的,應當退回受理單位并說明原因。審核簽發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居住證制作單位收到居住證制作信息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制作完成,并及時將居住證返回受理單位。
第十四條居住證受理單位收到居住證后,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將居住證發放給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