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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鄉村醫生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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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為止全國各地對鄉村醫生的養老補助各不相同,主要分為在崗的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和退休后鄉村醫生的養老問題。小編整理的老鄉村醫生最新政策2017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為妥善解決老年鄉醫生活補助問題,市衛生計生委、市財政局、市人社局聯合出臺了《關于做好全市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起老年鄉醫生活保障機制,確保其老有所依。

二是嚴格審核認證。

為保證補助發放的公平性與準確性,衛市生計生、財政、人社等部門在前期摸底調查的基礎上,組織開展了鄉村醫生身份及工作年限認證工作,對原始物證、證人證詞、補助名單等資料,實施了縣、鎮、村逐級審核與公示,最終認定了符合補助條件的鄉村醫生6571名。

  三是足額落實補助。

對于符合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按照工作年限每滿1年每月2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剩余不滿一年的工作年限按1年計算。據此,財政部門及時核撥了補助資金4917萬元,社保經辦機構通過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渠道,將補助資金統一發放到了補助對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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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按規定標準發放生活補助。

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對符合領取生活補助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按規定標準發放生活補助。省級財政依據2013年各地衛生、財政、監察、審計四部門聯合審核上報的2012年度老年鄉村醫生人數,將省級應負擔數列入轉移支付補助基數,以后年度因人員增加所需資金由省轄市、縣(市、區)財政負擔。

  北京:鄉村醫生月補助有望達5500元

4月12日,北京市衛生計生委等多部門舉行聯合發布會,解讀于3月25日印發的《北京市關于加強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方案提出,鄉村醫生的政府補助標準將從現在的每人每月1600元提高到3500元,部分條件艱苦的山區村醫每月補助最高將達5500元。最快7月份,一些涉農區落地政策將實施。

  山東:退出后每月20元

為離崗和老年鄉村醫生發放生活補助山東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社廳近日聯合出臺《關于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問題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自1月1日起,按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工作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準,為離崗和老年鄉村醫生發放生活補助。《意見》同時要求建立規范的鄉村醫生退出機制。

新疆:9月前鄉村醫生全部上養老保險

今年5月新疆下發《關于做好鄉村醫生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今年9月底前,將解決全疆鄉村醫生參加基本醫療保障工作,鄉村醫生將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

8月4日,從貴州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貴州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聯合下發《關于鄉村醫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三類鄉村醫生可以參加養老保險:

第一類,按照 《貴州省衛生廳關于大力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實施方案》,全省通過實施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鄉鎮衛生院與鄉村醫生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第二類,第二類,具有我省戶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且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省村衛生室工作的鄉村醫生

第三類,未到達上款規定年齡即離開鄉村醫生崗位的人員,可自愿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及以上的,按規定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待遇。

  河北:鄉村醫生退出后最高每月400元

5月從河北省衛生計生委獲悉,從今年起,戶籍仍然在河北省的、1987年12月31日前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并在崗連續服務滿5年以上(含5年)的鄉村醫生,只要截至1月1日年滿60周歲,就可領養老補助。

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日前印發的《原“赤腳醫生”養老補助辦法》規定,原“赤腳醫生”養老補助采取按工齡補助的形式,原則上服務年限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最高不超過每月400元,具體標準由各縣(市、區)制定,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作出調整。各縣(市、區)已妥善解決且高于此標準的,按所在縣(市、區)原有標準執行。

  黑龍江:鄉醫退出后每月200~300元

07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完善鄉村醫生離崗退養政策。對鄉村醫生(年齡60周歲以上)離崗退養后給予政策補助,當地應按照國辦發2015〕13號文件要求,在維護社會穩定,兼顧相關群體補助政策的情況下,自行制定補助標準及實施細則,補助標準應在高于200元,低于300元的范圍內,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省里不制定統一的政策和標準。對特別困難的縣(市、區),省政府通過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

吉林: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

12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分類解決我省鄉村醫生養老保險問題。對聘用到鄉鎮衛生院統一管理的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目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持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考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后,可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并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妥善解決生活保障困難問題,進一步提高養老待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牽頭部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配合部門: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

  遼寧:退出后鄉醫補助標準由各地政府制定

2月27日,遼寧省衛生計生委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全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方案》,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與所屬地區政府辦鄉鎮衛生院實施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其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實行聘任制度并簽訂正式用工合同的,可以按事業單位臨時聘用人員身份參加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現行政策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根據服務年限,采取補助等多種方式妥善解決其保障和生活困難問題,具體措施由當地政府結合實際制定。(責任單位:各市政府,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天津:建立老鄉醫退出機制

7月 天津市衛生計生委市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意見的通知》,完善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的補償保障政策。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鄉村醫生可根據個人繳費能力和參保意愿按規定自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落實國家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探索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和退出機制。

  山東:退出鄉醫,據在村衛生室工作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準

8月,山東省衛生計生委、財政廳、人社廳近日聯合出臺《關于解決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助問題的實施意見》,《意見》明確,自1月1日起,按鄉村醫生在村衛生室工作每滿一年每月補助20元的標準,為離崗和老年鄉村醫生發放生活補助。《意見》同時要求建立規范的鄉村醫生退出機制。

《意見》規定,此次補助的對象要求是現為山東省戶籍,新中國成立后至2011年6月30日已進入山東省內村衛生室,或曾在山東省內村衛生室連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年滿60歲的離崗鄉村醫生。目前在崗的60歲以上的鄉村醫生,應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辦理離崗手續,之后即可按以上標準領取生活補助。

  江蘇:地方給予補助,鼓勵村醫參加養老保險

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創新基層衛生人才培養使用機制的實施意見,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因年齡較大或已離崗未納入社會養老保險,由地方政府給予適當補助的鄉村醫生,可逐步提高補助標準。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確有需要的地區,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安徽:鄉醫工作30年,每月不低于330元

7月27日,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關于認真做好退出村醫生活補助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現為安徽省農業戶籍(含原屬農業戶籍,因地域劃轉、征地拆遷或購買城鎮戶口的),具有相應的執業資質,2009年底前進入生產大隊合作醫療站(衛生室)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村衛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衛生室),從事村醫工作累計超過3年(含3年),

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醫崗位或在崗已年滿60周歲,未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從到齡(年滿60周歲)且退出的次月起發放補助(不滿60周歲退出的村醫,從到齡的次月起發放補助;年滿60周歲退出的村醫,從退出的次月起發放補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銷執業證書或違反國家政策規定被辭退、開除的,不享受此項補助。

補助標準

符合上述條件的退出村醫補助,按其60周歲前從事村醫工作年限計算補助標準:

1.累計滿3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30元;

2.累計超過3年至滿6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60元;

3.累計超過6年至滿9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90元;

4.累計超過9年至滿12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120元;

5.累計超過12年至滿15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150元;

6.累計超過15年至滿18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180元;

7.累計超過18年至滿21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210元;

8.累計超過21年至滿24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240元;

9.累計超過24年至滿27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270元;

10.累計超過27年至滿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300元;

11.累計超過30年的,每人每月補助不低于330元。

各地要按照不低于上述最低標準,制定當地執行標準;現發放標準超過本標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以當地標準執行。

福建 :按月發放老年鄉村醫生退崗養老生活補助

1月1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計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閩政辦〔2015〕163 號,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對已達到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衛技人員法定退休年齡且不具備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老年鄉村醫生,由個人申請,經縣級衛計部門審批辦理退崗注銷注冊手續。

各地應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研究制定當地老年鄉村醫生退崗后的養老生活補助政策,按月發放老年鄉村醫生退崗養老生活補助。符合企業職工參保條件但拒不參保的鄉村醫生不能享受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

浙江:切實保障鄉村醫生按照規定享受養老待遇

10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浙江省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綜合考慮鄉村醫生工作的實際情況、服務能力和服務成本,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鄉村醫生合理的收入水平。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動態調整鄉村醫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定額補助等各渠道補助標準,逐步提高鄉村醫生的待遇水平。對偏遠山區、海島的村衛生室要適當增加補助。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政策,切實保障鄉村醫生按照規定享受養老待遇。

山西: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補貼(不離崗不享受)

9月,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符合相應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按月發放社會養老金。符合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崗鄉村醫生,繼續按每人每月30元的標準享受政府的專項繳費補助。進一步落實老年退養鄉村醫生的補助標準,對符合退養條件的鄉村醫生,給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補貼(不離崗不享受)。繳費補助和退養補助,省級財政負擔50%,市縣負擔比例由各設區市自行確定。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比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江西:退出后鄉醫,每月300元

3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建立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注冊鄉村醫生,應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鄉村醫生個人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他鄉村醫生,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給予適當補貼。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提高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對離崗退出的老年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貼標準增加到每月300元,增加所需經費按照屬地原則由當地財政負擔。

寧夏:根據工作年齡核算

12月01日,寧夏衛計委發布關于做好離崗鄉村醫生生活補助的通知:

一、補助范圍及對象

(一)自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注冊、離崗時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健在的已離崗鄉村醫生和將要離崗的鄉村醫生。

(二)自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注冊、離崗時未滿60周歲且健在的離崗鄉村醫生。

(三)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已經離崗且健在的鄉村醫生。

二、補助標準及方式

(一)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注冊、離崗時年滿60周歲及以上且健在的已離崗鄉村醫生和將要離崗的鄉村醫生,按其從事鄉村醫生工作起,累計到年滿60周歲止實際工作年限×15元/月的標準,逐月發給生活補助。

(二)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以來注冊、離崗時未滿60周歲且健在的離崗鄉村村醫,按其離崗前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每年500元,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三)對2004年1月1日《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施行前,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已經離崗且健在的鄉村醫生,按其離崗前實際從事鄉村醫生年限每年300元,給予一次性生活補助。

  陜西:年齡達到60周歲的鄉村醫生,繼續按照新農保加工齡補貼政策規定發放養老補助,并按規定予以遞增

9月,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和支持鄉村醫生參加戶籍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可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年齡達到60周歲的鄉村醫生,繼續按照新農保加工齡補貼政策規定發放養老補助,并按規定予以遞增。

  重慶:妥善處理好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2月,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落實鄉村醫生多渠道補助政策。各區縣(自治縣)要足額落實鄉村醫生專項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一般診療費補助、基本藥物制度補助、村衛生室運行補助等資金,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經績效考核后及時兌現,保障鄉村醫生合理收入。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鄉村醫生工作實際,動態調整鄉村醫生補助標準。從起,村衛生室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及相應補助經費比例均應達到40%。鄉村醫生專項補助經費不得擠占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

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區縣(自治縣)要支持和引導在崗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妥善處理好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養老問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湖北:退出補助標準及具體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

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北省進一步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完善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在崗鄉村醫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引導符合條件的在崗鄉村醫生以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延長繳費5年后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并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15〕13號文件要求,在兼顧其他相關群體補助政策的情況下,對具有鄉村醫生資質、從事鄉村醫生工作10年以上、到齡從村衛生室退出的鄉村醫生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及具體辦法由各地結合實際自行制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湖南:健全村醫準入、競爭上崗、到齡退出和考核退出機制

8月1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任務》的通知湘政辦發〔2015〕52號,對艱苦邊遠地區鄉村醫生加大補助力度。落實《關于做好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發放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102號),按規定及時發放老年鄉村醫生生活困難補助。

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健全村醫準入、競爭上崗、到齡退出和考核退出機制。改善鄉村醫生工作條件和執業環境,各地要依托農村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項目,采取公建民營、政府補助等方式,進一步支持村衛生室房屋建設和設備購置。

  四川: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8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市(州)和縣級政府要支持和引導勞動年齡內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領取養老金。鄉村醫生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5周歲的鄉村醫生應退出鄉村醫生崗位,最高不超過70周歲。

  廣西:鼓勵參加養老保險

12月0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自治 區有關妥善解決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的規定,切實提高鄉村醫 生養老保障水平;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提高補助標準。支持和 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照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不 屬于職工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要積極引導其在戶籍地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云南:離崗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制定

8月,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鄉村醫生退出。各地要結合實際,建立鄉村醫生退出機制。原則上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不再在村衛生室執業,如情況特殊可延長工作年限,村衛生室可以返聘鄉村醫生繼續執業。

各地要切實保障離崗鄉村醫生的生活待遇。鄉村醫生按照政策規定辦理了退出手續并參加了養老保險的,按照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本意見實施前已離崗的鄉村醫生,由各地安排專項資金對其發放離崗生活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制定。(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負責)

  西藏: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

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各地要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年滿60周歲的鄉村醫生,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鄉村醫生養老待遇。

  青海:將60歲以上老村醫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范圍

11月,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1、完善鄉村醫生養老政策。支持和引導鄉村醫生積極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條件的地區,對村醫個人繳費給予適當補貼。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鼓勵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建立老年鄉村醫生生活補貼政策。從1月1日起,對截止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村醫),且在鄉村醫生崗位連續工作5年以上的人員,根據實際服務年限,按每滿一年每月給予20元的生活補貼(如某村醫已在村醫崗位工作15年,其年滿60歲后每月領取生活補貼300元)。年滿60歲后返聘或延長工作年限的,不得重復享受村醫報酬和老年生活補貼;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年滿60歲后不得享受老年生活補貼。1月1日前已超過60周歲的老村醫,除按規定發放當年的生活補貼外,不再補發以前年度的老年生活補貼。發放老村醫生活補助經費,由省和市(州)縣財政各按70%、30%的比例分擔。

3、完善老年村醫的養老服務政策。將60歲以上老村醫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范圍,其中:居家和入住養老機構的生活困難老村醫,每人每月分別按150元和500元的標準提供養老服務。

  甘肅:退出鄉醫每人每月85元,工齡補助按每滿一年月發放8元的標準執行

甘肅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省人社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從1月1日起,我省實行在崗村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鄉村醫生與鄉鎮衛生院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后,應當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村醫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每人每月85元,工齡補助按每滿一年月發放8元的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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