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6月,不少地區迎來夏季高溫期,高溫津貼也進入發放時間。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明確了津貼發放標準。那么你的高溫津貼該領多少呢?小編為大家帶來最新的28省份高溫津貼標準一覽表,歡迎查看!
2016最新28省份高溫津貼標準一覽表
距離“入伏”還有一個月零四天,各地馬上將迎來夏季高溫期,“高溫津貼”再次成了人們關注的熱點。然而,據觀察,仍有個別地區、單位存在補貼發放不到位的問題。在已經明確高溫津貼標準的省份中,部分地區的標準也已經多年未漲。每年都強調的高溫津貼,為什么總是容易隨著高溫而“蒸發”?這個補貼的發放,究竟該遵循怎樣的標準?
所謂“高溫津貼”,其實是針對勞動者因為在高溫環境下工作,而額外消耗勞動的補償。2012年修訂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工作,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的,就應當發放高溫津貼。
全國總工會新聞發言人王曉峰指出,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目前,全國已經有28個省份明確了本地區的發放標準(如下圖所示)。其中,北京室外露天工作人員的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在33℃以上室內工作的則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上海、江蘇、浙江以及福建等地,則在200元左右。
另外,各地高溫津貼的發放時間,也因氣候的差異而各有不同。多數北方地區發放周期是每年的6到9月,而周期最長的海南省,發放時間長達7個月,為4到10月。
然而,部分地區的津貼標準卻多年未漲。河南仍執行2008年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廣東每人每月150元的標準也已9年未調。人社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所長鄭東亮認為,高溫津貼的本質是一種勞動補償,它的調整應該與工資掛鉤,而不應是想起來就調,想不起來就不調。
國家行政學院教研室主任竹立家則認為,津貼應隨各地高溫天氣的變化而隨時調整。這是個相對客觀的標準。因為氣候變化比較緩慢,比如南方就應該3個月,北方2個月等等。
近年來,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曾多次要求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發放高溫津貼,不得用防暑降溫飲料來充抵津貼發放。然而,仍有部分地區和單位沒有按規定執行,更有大量建筑工、環衛工、快遞員等等,終日在炎炎烈日下工作,卻不知“高溫津貼”為何物。究竟是什么原因,阻斷了“高溫津貼”發放的“最后一公里”呢?
一位建筑工人曾在網上發帖感嘆,自己是看到媒體報道之后,才知道有“高溫津貼”這個詞。他表示,自己和身邊200多位工友,已經超過5年沒領過高溫津貼。也有不少如快遞員、環衛工這樣的室外高溫作業人員表示,雖然他們每到夏季,確實有收到過補貼,但對具體的補貼標準并不清楚。
有快遞員說:“像我這個工種,應該是有的吧。因為我都在外面跑,應該拿補貼。我工作也是剛開始,這方面沒有了解的很透徹。”
更有個別公交車駕駛員反應,公司從未發過補貼,但因為習以為常,對于“維權”二字,他們更是想都沒想過。“沒聽說過。沒有拿過高溫補貼。都習慣了,都是開車,常年下來都是這樣。”
其實,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部門幾乎每年夏季,都會強調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發放高溫津貼,嚴禁部分用人單位用菊花茶、藿香正氣水等來代替津貼的發放。
總工會新聞發言人王曉峰認為,應大力開展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知識宣傳,提高一線職工高溫作業的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范能力。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嚴格遵守高溫作業時間要求,重點督促企業落實按時足額發放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尤其要強調的是,工會歷來主張不得以發放錢物來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高溫津貼為何年年講,卻總是難以落實到位?懲罰制度缺位,用人單位違法成本較低,是高溫津貼落地難的重要障礙。地方政府不單應制定發放標準,同時還要有處罰標準。督查過程就是處理的過程,有些地方因為沒有處罰標準,就沒相應的措施來處理企業。
勞動法專家、資深勞動爭議仲裁員左祥琦則認為,一方面,眼下對高溫天氣勞動保護的監督,主要依靠勞動監察部門和工會進行,欠缺執行力度;另一方面,各地針對高溫天氣的勞動管理,都是基于地方行政規章,威懾力也不夠。
左祥琦分析指出,高溫津貼沒有上升的所謂的法律規則,有些省份都是司局級文件。在司法實踐中,無法依據依據來使用,導致高溫補貼執行難。可以把高溫津貼的立法提高一些,先有一個國家層面的立法,規范高溫補貼、防暑降溫的大原則。比如,溫度到了多少以后應該給;是按天給、按月給;有一個國家層面的立法后,法律規格高了,從政府到百姓,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就高了。
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
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
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