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導語:前社保平均實繳基數不足工資七成,將給人們生活帶來什么影響呢?小編就來為大家詳解吧!
上海、甘肅、山東、湖北等地近日陸續出臺政策,通過“五險一金”的緩繳、降低費率來緩解企業壓力。但值得注意的是,影響社保繳費數額的另一個因素——繳費基數,已經多年低于實際工資水平,并造成了社保名義費率的“虛高”。專家建議應增強制度吸引力,夯實繳費基數。
據了解,社會保險繳費數額由繳費基數(以下簡稱“費基”)和繳費費率決定。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等相關法規,繳費基數按照職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額來確定,其上下限分別為上一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至300%。繳費基數一般每年確定一次。先由用人單位根據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知,申報本單位職工新一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此后,社保機構將對費基進行集合審查。
不過,由于社保繳費負擔較重和制度本身吸引力不強等原因的存在,一些參保單位往往通過低報繳費基數等方式來降低實際繳費負擔,造成社會保險“名義”和“實際”兩個費率的存在。以養老保險為例,《中國社會保險發展報告2014》數據顯示,全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月人均繳費基數為3037元,全年繳費基數為36444元;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56360元。也就是說,實際社保繳費基數大致為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65%。
這也就意味著,實際費率可能只有名義費率的六五折。有機構測算,全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費率平均約為17.7%,而不是名義上的28%。而在替代率(退休金除以在職工資)這一指標上,如果用繳費基數來除,替代率是67%,而如果用實際工資來除,只有43%至44%。
對此,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無論是從籌資公平的角度講,還是從個人權益的角度講,以人為壓低繳費基數的方式逃避繳費都是有害的。養老保險名義費率確實有較大的降低空間,但如果不關注隱藏在背后的繳費失范與繳費不公現象,則可能進一步扭曲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
從個人角度看,此舉將直接影響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職工退休時的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在繳費年限相同的情況下,基礎養老金的高低取決于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而個人的平均繳費指數就是自己實際的繳費基數與社會平均工資之比的歷年平均值。個人賬戶養老金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因此,養老金的兩個部分均是繳費基數越高,繳費的年限越長,金額越高。
從制度角度看,社保承擔著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應該承擔繳費義務的人逃避繳費義務,對老老實實繳費的人來說是不公平的。“養老保險費率過高的問題人人關注,但其實繳費基數才是籌資水平關鍵。在繳費基數沒做實的情況下,目前虛高的費率對改善制度收支狀況是無益的,它也確實有很大的下降空間。”上述專家表示,目前進行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改革,是應對經濟增速下滑的重要舉措,屬于政策紅利的釋放。它不會影響參保人未來待遇,因為費率本就不是決定待遇的指數之一。
他建議,未來應增強制度吸引力,依法做實繳費基數,按照實際工資來讓用人單位和參保人依法承擔繳費義務,只需對超高收入者與超低收入者有適當控制。實現費率負擔公平,必定使偏高的名義費率下降到相應的實際費率,而只有實現繳費義務的公平,降低費率才有可能。
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也表示,要想降低費率,必須要讓名義費率和實際費率一致起來。“名義費率太高,而實際上大家交的沒有這么高,因為在用各種各樣的辦法稀釋繳費。這就告訴我們,制度必須要改革,”鄭秉文說,“任何一個國家都沒有兩個費率,只有中國有兩個費率,要想讓兩個費率一致起來,就得讓大家真實地、發自內心地、像繳住房公積金那樣實打實地去交,這樣就可以增加制度的積極性,這才是改革的核心。”
繳費基數做實后,會不會造成降低費率的改革效果被稀釋?中央財經大學教授褚福靈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依法繳費是企業義務,是一種人力資源的投資,也是社會保障安全網的物質基礎。改革不是為了降低費率而降低費率,而是降低過高的費率和那些不應該由企業承擔的費率。社保繳費水平與保障水平有關,沒有必要的繳費水平便沒有基本保障水平,社會保障安全網就難以保障社會穩定。實現有效保障是目標,進行適度繳費是手段,脫離保障目標、鼓勵企業為降低繳費而降低繳費的觀點是不全面的。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
1984年中國開始對原有的退休金制度進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構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統賬養老保險制度)框架。
該制度的目標只是為被保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資替代率將逐步調低,從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該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以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結合。
該制度由企業和雇員共同負擔費用。
該制度實行隨收即付與積累相結合的財務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金的給付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給付條件是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國務院于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要劃定各自的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1988年12月26日國務院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發布并實施。
失業保險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使其再就業。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都是失業保險的對象。
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的保險費和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財政補貼,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給付種類包括: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給付的條件為: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