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召開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動員會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軌”正式落地。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0月1日起開始繳納。以10月1日為界,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此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還將獲得年金。
機關及參公管理單位、行政類、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均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繳費時間:基本養老保險費從10月1日起開始繳納
單位:按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
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8%繳費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計算繳費基數
根據《實施辦法》,參保人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基本養老金
單位按參保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按本人工資收入的8%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年金
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前天,廣東省召開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啟動實施動員會議,部署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標志著公務員養老金“并軌”改革正式在廣東落地。
對于本次養老并軌改革,最為關注的當屬數量龐大的“中人”,也就是10月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
方案中明確,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據了解,方案中提到的“老辦法計發標準”中結合了9月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職務職級(崗位)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以及該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等系數。
“廣東版”方案中,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其中,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礎的4%、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方案中還明確,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有條件的地區,單位繳費可逐步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而到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時,可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