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就是人們常說“五險一金”中的“一金”,它是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社會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是由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并且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點。本文介紹寧波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相關問題,為寧波市民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提供便利指南服務。
1.買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職工
2.購買商品房現房未做房產證的
3.購買商品房期房的
4.購買二手房(即存量住房)
5.在房屋拆遷中,購買商品房未申領房產證的
6.在農村建造自住住房的
7.大修自住住房的
8.翻建自住住房的
9.取得住房公積金或商業性貸款以及組合貸款(不含住房循環貸款、加按揭等貸款)的職工,用公積金償還貸款的
為支持職工租房解決住房問題,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建金〔2015〕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行政區域(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鎮海區、北侖區、鄞州區視作同一區域)內均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請提取各自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租。
(一)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則,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時段為不超過提取辦理月份之前的12個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額根據以下的租賃情形分別確定:
1、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市區職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額暫定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寧海縣、象山縣可提取的月度限額由當地的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并公布,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額提取。
3、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到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月租金補貼與市場租賃自住住房職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額之間的差額提取。
(一)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應提供以下基礎材料: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和《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同時,根據不同租賃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行政區域房管部門出具的家庭無房證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復印件)和租金繳納票據(原件和復印件);
3、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到市場租賃住房的職工,提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協議(原件和復印件)。
(二)職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必須本人辦理,如果夫妻雙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辦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書面同意提取的憑證、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關系證明(戶口簿、結婚證等原件和復印件)和配偶單位出具的《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三)職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書面提出提取申請并面簽,審核通過的,當場辦結;如需核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職工違反規定,采用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手段,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追回騙提套取資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提取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并將情況通報職工工作單位,取消職工2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將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并依法公開;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配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做好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并定期將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清冊提供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本辦法自6月1日起施行。《關于<寧波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規定》(甬房委辦〔2009〕4號)同時廢止。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四)本辦法由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