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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退休金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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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大家都比較關心養老金的問題,所以特地整理了最新養老金的計算方式,讓大家對于自己退休后每個月能領多少退休工資有個大致概念。

深戶員工:繳費工資×19%,其中個人8%,單位11%;8%計入個人帳戶,10%計入共濟,1%計入地方補充;

非深戶員工:繳費工資×18%,其中個人8%,單位10%;8%計入個人帳戶,10%計入共濟。

[償付標準]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固定職工、合同制工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過渡性補貼+工齡補助

2、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保的臨時工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3、1992年8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員工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過渡性補貼(本項僅限于1994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

4、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員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員工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員工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

2、1992年8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員工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3、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于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員工,以及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員工

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為5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員工,分別按下列標準計算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低于按老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的,仍按老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二、按新辦法計算的養老保險待遇高于按老辦法計算的待遇的,養老金的發放標準為:

(一)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加發新辦法和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10%;

(二)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加發新辦法和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30%;

(三)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加發新辦法和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50%;

(四)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加發新辦法和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70%;

(五)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在老辦法計算待遇的基礎上,加發新辦法和老辦法計算的待遇差額的90%。

三、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按新辦法計發養老金。

在過渡期內,按老辦法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時,凡涉及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統一使用2005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706元)。

(一)深戶員工可選擇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請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支付標準=個人賬戶積累額+一次性生活費;

2、以個人名義申請繼續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即個人繳費參保),在繳費年限符合規定后,辦理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手續。

(二)非深戶員工可選擇享受下列待遇之一:

1、申請領取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關系;

支付標準=個人帳戶積累額+一次性生活費;

2、將個人帳戶積累額和養老保險關系轉回戶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

(一)深戶:

享受綜合醫療保險待遇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二)非深戶:

享受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每年7月份調整一次。具體調整比例根據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情況予以核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報市政府批準。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或已參保的在職員工非因工死亡的,其供養親屬或繼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個人帳戶積累余額;

(二)喪葬補助費:為其死亡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三)一次性撫恤金:供養親屬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別按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倍、9倍、12倍支付。

附注:供養親屬的范圍參照《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執行。

一、“繳費工資”是指員工月工資總額,但員工繳費工資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于本市當年度月最低工資。

二、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一)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二)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最低繳費年限規定如下:

深戶員工:

1、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最低繳費年限10年;

2、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最低繳費年限15年。

非深戶員工:

實際繳費年限最低15年。

三、各項待遇標準的計算

1、基礎養老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1%

2、個人帳戶養老金:退休時的個人帳戶積累額÷計發月數(詳見附件1);

3、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詳見附件2)

4、調節金:300元;

5、過渡性調節金: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6、過渡性補貼:1994年7月以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給付10元,只計發給1994年7月前參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深戶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

7、工齡補助:(員工退休后首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性補貼)×1992年7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0.5%,只計發給1992年7月前參加工作,且退休后按月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深戶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

8、一次性生活費:

(1)深戶員工: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非深戶員工: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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