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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退休金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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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不同年齡、不同職業的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養老金有著不小的差距,那么,養老保險退休金如何計算?為你介紹。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內蒙古出臺了《內蒙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與日前下發。《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辦法》明確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保障制度,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基本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多渠道籌資機制、與繳費掛鉤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兼顧各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機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養老保險政策由自治區統一制定,全區實行統一的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繳費比例、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調整辦法;使用統一的經辦規程和信息管理系統辦理養老保險業務,數據資源由自治區級集中管理。在完善養老保險管理制度,明確各地區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基礎上,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自治區級統籌。

該《辦法》實施范圍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以及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實行分類改革后確定為公益一類、二類的事業單位。

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單位,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和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下同)的原編制內退休人員,應當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編制外人員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離休人員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由原單位發放離休費,并按規定調整相關待遇。

列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范圍的單位及其參保人員,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和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參加自治區、盟市、旗縣(市、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駐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原則上由自治區社保局負責管理。

《辦法》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職工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以及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以及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

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按照《辦法》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

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權益、支付本人退休后的賬戶養老金。除法定情形外,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后,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辦法》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掇k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照新標準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同時按規定享受職業年金待遇;攫B老金計發辦法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繳費月數除以12換算。

《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實行10年過渡期。

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標準計發;新辦法計發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次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D)×

A:9月本人基本工資;

B:9月本人職務職級(崗位、工人技術等級)等對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D:9月本人職務職級(崗位、工人技術等級)等對應的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M:本人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比例(不包括勞模等人員加發的退休費比例);

Gn-1: n-1年統一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退休年度視同。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職業年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2%

職業年金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有關規定計發。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本人實際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崗位、工人技術等級)等確定。

過渡期結束后(202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人員,養老保險待遇執行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辦法》實施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辦法》實施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本辦法實施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在自治區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由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辦法》實施前開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地區,其參保人員符合納入本辦法實施范圍的編制內正式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規定計發待遇,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本人退休時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開展試點的各地區應對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辦法》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家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辦法》要求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基數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確定。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全部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財政全額撥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工作人員退休或辦理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轉移時,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個人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和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費用,實行實賬積累,按照實際收益計息。參保人員退休后,按照《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規定領取相應的職業年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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