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的目的是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為其提供穩定可靠的生活來源。
附表 我國養老保險費率改革的歷史沿革(1986-2005年)
●1986年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企業費率15%,個人費率2%~3%
●1991年
《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養老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擔
●1995年
《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統賬結合,企業費率約23%,個人費率3%
●1997年
《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費率20%,個人費率8%;企業繳費的3%和個人繳費的8%計入個人賬戶
●2005年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企業繳費20%計入統籌,個人繳費8%計入個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