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由于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可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引起坊間熱議。
現行計生法規定,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而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規定。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草案中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起,晚婚晚育夫妻將不再有晚婚假、晚育假。法律修改后,自愿只生一個孩子的父母也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相關獎勵。
另外,按浙江省相關規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同時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在修正案草案中雖然刪去“晚育”的說法,但按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再生育就是指生育第三孩)??只要是符合這些規定進行生育的夫妻,都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但是各個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單位的“土政策”違反現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這個規章制度就是違法的無效的,對職工并沒有約束作用。如果單位硬要按“土政策”辦事,由此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職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并要求單位賠償損失。
在婚假的問題上,雖然國家對職工的休息、休假有規定,《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確定了:職工本人結婚,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假期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但并未明確規定工資計發的標準。因此在婚假的工資發放標準上,目前還沒有適用于全國的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