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由社保經辦機構按月征收。單位繳納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社保經辦機構會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省統一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10月1日,在此之后參保的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參保人員在全省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我省將按國家統一部署,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全省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各級政府對同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負責。
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由省人社廳、省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改革后,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余基金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
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于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上述辦法處理。
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后,按國家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省政府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我省將在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我省行政區域內按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均在改革之列。實施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
一、12月31日前,經批準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機關、財政全額供款和差額供款事業單位中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計發辦法和調整政策的勞動合同制工人),自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退休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退休人員(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低于統籌范圍內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員(不包括高級專業技術人員、軍隊轉業干部、原工商業者),在按繳費年限調整養老金的基礎上,再按下述辦法調整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滿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繳費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不含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建設征地農轉工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員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不超過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條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退休人員再按下列絕對額調整基本養老金: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前,月養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養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養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養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通過,并在退休前被單位聘用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按相應管理權限批準的高級政工師及勞動部門批準的高級技師,在按本通知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級同等待遇的高級工程師,經國家或本市高級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為正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
六、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人發[2002]82號文件精神,切實解決部分企業軍轉干部生活困難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03]29號)精神,退休的軍隊轉業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戰部、財政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解決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9號)精神,原工商業者按本通知第二條、第四條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補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職的原工商業者)。
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規定,享受原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