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工資同時發放的在崗職工每月300元住房補貼,該項住房補貼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第一條關于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發放的住房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以下簡稱公告),針對工資和福利費稅前扣除的一些細節問題做出了新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對于企業按月發放的福利性補貼諸如伙食補貼、住房補貼、通信補貼等是作為“工資”稅前扣除還是作為“福利費”稅前扣除,長期以來一直存在爭議。但一項費用是作為“工資”扣除,還是作為“福利費”扣除對企業的影響是很大的,作為工資就可據實扣除,而作為福利費則只能限額扣除。因此該問題亟待國家稅務總局予以明確。
《公告》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之前,判斷一項支出屬于工資還是福利費主要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文件中對福利費的描述稍顯原則和籠統一點,文件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福利費支出。
但是實務中,有些企業是把這些補貼做到工資里的按月發放的,也就是在工資薪酬制度里面就包含中這些補貼,名義上叫做補貼實際上已構成了工資薪金的組成部份,對這部分補貼如何界定呢?有些稅務機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為只要工資薪酬制度里包括這部分補貼且和工資一起發放,就應該視為工資稅前扣除,例如北京市國稅局2013年匯算清繳輔導中就明確規定:“對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酬制度,構成工資薪金一部分并按月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住房福利性補貼,不屬于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應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稅前扣除。”但是,有些地方稅務機關則比較嚴格。只要是補貼不管什么性質,一律視為“福利費”了。
顯然《公告》也遵循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只要是列入員工薪酬制度,符合工資薪金的規定,無論叫做補貼還是工資都屬于工資。
但這里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如果該項補貼作為工資薪金發放,不僅要在工資薪酬制度中列明,還要和工資薪金一起發放且同時符合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工資薪金的規定,即: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這一條規定在實務中各地稅務機關一直都是這么執行的,只不過沒有體現在文件中,《公告》中把該項規定明確寫在文件里,使得實務執行時征納雙方更有據可依。
《公告》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這一條和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相比,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15號公告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實務中,稅務機關一般是這樣把握的,直接支付給勞務公司的支出,其中屬于代發工資的部分可以作為工資薪金,作為接受勞務一方的福利費扣除基數。
1.直接支付給勞務公司的費用憑勞務發票按照勞務費稅前扣除,不再區分工資還是福利費;
2.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需要區分工資還是福利費,符合本公告及國稅函(2009)3號文件“工資”規定的作為工資扣除,并可作為福利費的扣除基數,不符合“工資”條件的,例如福利部分員工的支出,沒有包含在工資薪酬制度中的補貼等應作為福利費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本公告適用于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也就是說如果年報還沒報的企業,就應該按照該公告執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