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醫療費實報實銷,包括住院期間、后期門診、工傷復發期間的醫療費用。
1、住院伙食補助費=25(元)×住院天數×70%;
2、必要的交通費
1、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2、輔助器具費用參照地方工傷職工輔助器具配置項目及費用限額標準;
停工留薪期內工資=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住院期間及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此期間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十級傷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本人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十級傷殘解除勞動關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由用人單位為其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2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即12×45789/12=45789(元)。
由工傷保險基金為其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個月上年度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即6×3816=22896(元)
患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此標準基礎上增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