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資是如何規定的呢?病假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發給;
(四)連續工齡滿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95%發給。
經濟效益好的企業,可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上浮5%。經濟效益差,難以達到上述標準的企業,經本企業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可以適當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各個檔次標準的5%。如情況特殊超過5%的,應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一)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發給;
(二)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5%發給;
(三)連續工齡滿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
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患病,醫療期滿或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恢復工作的,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按有關規定作退休、退職或一次性處理; 屬于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滿后,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崔某3月因患腰椎間盤突出癥,住院治療3個月。住院期間,所在工廠每月發給崔某病假工資1100元,由其親屬代領。崔某出院后認為廠里發給自己的病假工資低于當地1300元最低工資標準,要求廠方每月補發200元工資遭拒絕。為此,崔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該廠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該廠支付的病假工資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仲裁委裁決對崔某的仲裁申請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