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如何領取?養老金如何計算領取?養老金計算方法?養老金是社會退休老人以后生活的重要來源之一,辛辛苦苦交了幾十年的社保金,也就為養老做準備,因此退休金的計算方法,如何計算領取成為了大家關注的問題,小編和你一起看看浙江企業老人退休后養老金計算方法。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
上式中: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退休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計發月數按《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執行。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時年齡不足40周歲的,按4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年齡超過70周歲的,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計算公式與新人相同;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1997年底前本人繳費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員本人1997年底前歷年繳費工資指數(含視同繳費年限的替代指數)的平均值。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妥善解決新辦理企業退休(退職)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清理規范企業退休人員待遇項目工作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22號)、《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合理銜接新老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在按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等文件規定計發的基礎上,繼續另加過渡性調節金。
(二)根據浙人社發〔2011〕146號文件規定,過渡性調節金根據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退休人員繳費年限、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等因素確定,用公式表示為:
過渡性調節金=基準調節金+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繳費年限×調節系數。
,全省基準調節金確定為400元,調節系數確定為3。
(三)按《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03〕59號)規定,按“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辦法參保的退休(退職)人員,其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應乘以繳費系數后確定。
(一)企業退休人員中,凡符合《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發給最低基本養老金。
(二)最低基本養老金計發口徑為:按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待遇領取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當地度月平均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補足。如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低于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的,按當地最低基本養老金水平予以補足。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按當地度基本養老金月平均支出總額(不含社區綜合補貼)除以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平均離退休(退職)人數確定。
各地要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浙人社發〔2011〕22號、浙人社發〔2011〕146號等文件規定及本通知精神,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積極穩妥做好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工作,切實維護好企業退休(退職)人員的切身利益。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