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是200%,國定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發放額的關鍵是工資基數。
人社部的這位負責同志介紹說,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在具體折算時,勞動者還需要了解相應的規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按月發放的工資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資。目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而全年月平均計薪日和計薪時數分別為21.75天和1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計薪時間進行折算。
計算方法為: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確定了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后,還必須區分不同情況,才能準確計算出加班費,實踐操作中具體要把握以下幾點:
按照勞動部《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按照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和《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按《勞動法》第44第1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第3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一般情況下,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不需要支付加班費。但是應當注意,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仍然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春春所在的A公司實行標準工時制,做五休二,每天工作8小時。春春日工資為400元,小時工資為50元。今年5月,她在5月1日、5月5日、5月11日這三天加班,每天加班3小時。按照相關規定,春春5月份的加班工資計算如下:
5月1日(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為:50元/小時×300%×3小時=450元。
5月5日(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為:50元/小時×150%×3小時=225元。
5月11日(周日)為休息日,A公司可以先安排春春補休,不能補休支付其加班工資:50元/小時×200%×3小時=300元。
5月11日春春上班,若A公司安排其補休的。本月春春的加班工資共計: 450元+225元=675元。
5月11日春春上班,若A公司無法安排其補休的。本月春春的加班工資共計: 450元+225元+300元=975元。
同時,春春的朋友夏夏在B公司從事銷售工作,B公司實行以周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制。夏夏每月工資為4350元。5月份的某個星期(無法定假日)夏夏一共工作了43小時,比標準工時多出3小時。夏夏的加班工資為:4350元÷21.75天÷8小時×150%×3小時=112.5元。
分類標準 | 概述 | 工作日加班 | 休息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 | 法定節假日加班 | |
計時工資制 | 標準工時制 | 是指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工作工時。 | 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150%×加班小時數 | 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200%×加班天數 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200%×加班小時數 | 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300%×加班天數 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300%×加班小時數 |
綜合計算工時制 | 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 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150%×加班小時數(與標準工時比較后多出的小時數) | 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 ||
不定時工時制 | 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 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 |||
溫馨提示 | 1.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時,則應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標準200%的報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報酬,而非安排補休。 | ||||
日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21.75天) 小時工資:假期工資計算基數÷月計薪天數(21.75天)÷8小時 | |||||
參考文件: 1.《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號。 2.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福發(2006)40號)。 3.《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