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離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租房(原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限制條件已取消);
7、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者戶口不在本市的;
8、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1、5、6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時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第6項(不含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中的房租按實際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下列標準的,按下列標準計算租金:一人戶40平方米,二人戶50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戶60平方米。
20日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送審稿》中擴大了繳存公積金的人群,放寬了公積金提取條件。對于南京市民來說,最重要的變化莫過于兩個放寬,即可以提取公積金裝修和交物業費。
目前,南京市度公積金繳存基數為度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市統計局公布的南京市在崗職工月人均工資的3倍(18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單位和個人繳存比 例1:1計算,職工公積金賬戶每月的繳存金額上限可以達到4368元(18200元×12%×2)。
1、機關及事業單位,其繳存比例為單位及個人各占12%;
2、外商、港澳臺商的企業,單位及個人各占10%-12%;
3、包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他企業,繳存比例為單位與個人各占8%-12%。
據了解,只要是未達到最高繳存比例的企業單位,都可以根據企業經營效益狀況申請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過不能突破12%的最高繳存比例。
修訂送審稿指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
據了解,目前,南京的三類人員(進城務工人員、個體戶、自由職業者)已經可以繳存公積金,也可以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
今年2月,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完善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的通知》,進一步優化存量房網上交易公積金貸款流程,將南京的審批時間縮短到了10天內。
修訂送審稿對提取條件進行了放寬,明確購買、建造、大修、裝修自住住房,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物業費,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并且,可同時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目前,南京公積金細則規定,職工8種情形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或在本市無產權住房且房 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10%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或戶口不在本市的;
(八)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房子買好了,但想再裝個修或者再買輛車,能否提取公積金?
目前南京還不支持提取,因為公積金主要是為了支持市民的自住購房需求。
修訂送審稿指出,單位逾期不繳、少繳或者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可處欠繳或者多繳數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目前,根據南京市政府辦公廳底發布的《南京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管理辦法》,用人單位沒有幫員工辦理公積金繳存相關手續的,將會受到1萬-5萬元不等的罰款,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可通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修訂送審稿同時指出,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者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退回騙取的住房公積金或違法貸款,處騙取 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或違法貸款額10%以上30%以下罰款,并取消繳存職工5年住房公積金提取及貸款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