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份,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但是并沒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或意見。日前,自治區政府印發了《關于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廣西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范圍及對象、基金籌集辦法、具體的計發辦法等方面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該《意見》自10月1日起實施。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范圍和對象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明確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其編制內工作人員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事業單位分類類型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身份的確認,由機構編制部門負責確認。對于尚未明確分類類型的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及已明確單位分類類型但工作人員編制尚未明確的,待機構編制部門明確后再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已明確為編制外的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對于改革后養老基金管理與監督,現階段,廣西建立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各級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制度。在全區范圍內執行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及實現自治區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各級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另外,廣西還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要求,根據全區統一的經辦規程,建設自治區級集中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推進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編辦等部門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通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實現規范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中央駐桂、自治區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管理工作,統一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管理。
養老金并軌后,《意見》將不同時間參加工作、不同時間退休的人員被分為“老人”“新人”和“中人”,也分別對其制定了養老金計發辦法。其中,“中人”在改革涉及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所占比例最大,退休后的待遇會不會降低成了他們最關心的問題。
計發辦法: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機關事業單位中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計發辦法: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計發辦法:9月30日前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10月1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本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廣西的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制度,將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設置為“保底數”,養老金低于“保底數”的退休人員按“保底數”領取實際養老金。假如有退休人員繳費恰好為15年的最低年限,同時他應領的養老金又低于“保底數”,那么,他領取的養老金被提至“保底數”額度,而該“保底數”可能恰好等于他繳費22年才能領取的額度,也就出現了“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的情況。
在一些地方,人社部門在落實社保法的同時,也執行了最低養老金政策,例如廣西的最低養老金為最低工資的80%,但造成了“繳費年限不一但領取養老金相同”的現象。為什么會出現這種現象?記者進行了調查。
日前,人社部公布了社會保險法實施情況評估研究報告。報告提到,廣西最低養老金為最低工資的80%,如果職工一直按最低標準繳費15年,其退休后領取的有保障的最低養老金相當于持續繳費22年后得到的養老金,即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
社會保險法要求,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個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什么階段以什么方式繳納多長時間。也就是說,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繳費滿15年后停止繳費,或是選擇年輕時不繳費,等到距離退休15年時才開始繳費,抑或是中斷繳費一段時間后接著繳滿15年等。
對于企業職工而言,只要在用人單位就業,就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費至退休年齡。然而在此規定下,也可能出現企業職工退休時剛好繳費滿15年的情況——個人若是在符合退休年齡前15年進入企業工作并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其退休時也符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在養老金發放環節,廣西從2002年起建立基本養老金最低保證數制度,即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總額低于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80%的,按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計發。
在此“保底數”政策下,養老金低于“保底數”的退休人員按“保底數”領取實際養老金。假如有退休人員繳費恰好為15年的最低年限,同時他應領的養老金又低于“保底數”,那么,他領取的養老金被提至“保底數”額度,而該“保底數”可能恰好等于他繳費22年才能領取的額度,也就出現了“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的情況。
但這種情況實際工作中極為少見。因為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制度激勵下,大多數有條件的人都愿意通過提高繳費標準、延長繳費年限等來提高退休后發放的養老金額度,只有很少一部分繳費能力確實有限的人才會符合領取“保底數”的條件。
“個人繳費15年與22年領取的養老金相同,只是最低養老金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可能導致的個別情況。不能因為輕微的‘副作用’,就完全否定整個政策。”廣西人社部門工作人員表示,最低養老金政策意在起到民生保障的托底作用,給予困難群體一定的傾斜,最大限度地普惠大眾,同時也激勵更多的人參保,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分為職工個人繳費和企業繳費兩個部分。職工一般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個人繳納的費用為基數的8%。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0%的職工,個人繳費時以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作為基數。單位繳納部分則以單位上一年度平均工資額度為基數,繳納額度不超過該基數的20%。個人繳納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部分進入統籌賬戶。
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基數則分為5個檔次,分別為統計局當年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簡稱“社平工資”)的60%、70%、80%、90%和100%,繳納費率統一為20%,靈活就業人員可以根據自身經濟情況選擇繳費檔次。20%的費率中,12%進入統籌賬戶,8%進入個人賬戶。
然而,即便是在這樣的繳費政策下,一些職工由于所在企業效益欠佳,每月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可能會很低,這導致他們退休后只能領到很少的退休金,額度甚至還可能低于低保或是失業保險金。對于一些靈活就業人員而言,由于繳費年限太短或是中斷繳費等,同樣可能會出現養老金少得可憐的現象。退休金太低,會影響人們參保的積極性。最低養老金政策實現托底,能夠鼓舞更多的人參保,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
專家認為,廣西養老保險相關政策的實施兼顧了效率與公平,有效提升了廣大職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國家和自治區對養老金的計發制定了統一的制度框架,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待遇計發與繳費基數高低、繳費年限長短、在職職工工資的增長“三掛鉤”。具體而言,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其中涉及的因素包括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
從中可以看出,養老金的高低不僅與參保人員每月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高低相關,也受到繳費年限的影響,也就是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充分體現“效率優先”的激勵機制。
近年來,廣西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呈現逐年增長的勢頭,這樣的計算方法實際上也是激勵人們持續繳費,不要隨意中斷繳費。
如果是在職職工失業了并成為靈活就業人員,他們領到的養老金會不會受影響呢?養老保險制度充分考慮到了這種情況:若是職工失業并成為靈活就業人員,依然可以選擇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至滿足領取養老金的條件,甚至直到領取養老金的法定年齡。即使繳費模式、額度等發生了變化,但所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都將在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累計儲存,在計算其養老金時統一納入計算公式。
有關部門表示,這樣的制度設計鼓勵了更多面臨失業問題的人員繼續參保。養老保險相關政策意在使更多人實現老有所養。這個政策經過多年的實施,已經深入人心,得到了廣大職工和其他參保人員的認可、理解,特別是許多失業人員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退休后嘗到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等激勵措施的甜頭,老年生活得到了更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