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原則依據。
工會法對工會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范圍包括: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建家活動;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設備、設施維修;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1)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
(2)培訓工會干部和積極分子所需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酬金;
(3)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干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
(4)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費用;
(5)建家活動費用;
(6)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咨詢服務、勞動爭議協調等各項工作活動的費用; (7)對特困職工的救助;
(8)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維修等費用;
(9)工會專兼職會計、出納員的崗位津貼。
1、職工醫藥費
2、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
是指對生活困難的職工實際支付的定期補助和臨時性補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負傷、殘廢需要的生活補助
3、職工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死亡待遇
4、集體福利的補貼
包括職工浴室、理發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兒所等集體福利設施支出與收入相抵后的差額的補助,以及未設托兒所的托兒費補助和發給職工的修理費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補貼、計劃生育補助、住院伙食費等方面的福利費開支。
1、退休職工的費用
2、被辭退職工的補償金
3、職工勞動保護費
4、職工在病假、生育假、探親假期間領取到補助 5、職工的學習費
6、職工的伙食補助費(包括職工在企業的午餐補助和出差期間的伙食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