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士官選取和士兵退役工作,關系到士兵隊伍建設質量和部隊戰斗力的鞏固與提高,也直接涉及廣大士兵的切身利益,受到基層官兵普遍關注。
答:為適應新形勢下部隊建設發展和遂行任務需要,進一步優化士官隊伍結構,更好地保留士兵骨干,今年重新修訂頒發了武警部隊《士官編制標準》。根據新《標準》,今冬士官選取政策主要有兩個方面變化:一是增加了士官選取數量。按照新的士官編制,增加了基層一線的執勤、處突、反恐分隊士官和信息化、裝備維修等技術崗位士官數量。為保持合理的士官隊伍結構,新增的士官在3至4年內配齊。二是提高了部分崗位士官編配等級。基層一線戰斗班班長、特戰隊員、基層中隊衛生員等崗位最高服役年限提高至中級12年,特種作戰班班長、衛星通信員、支隊(團)以上單位衛生醫療機構衛生員等崗位最高服役年限提高至中級16年,狙擊步槍手、搜排爆作業手、艱苦邊遠地區部隊護士、部分專業士官教員、機關保密員和士兵檔案管理員等崗位納入高級士官編配范圍,拓展了士官發展空間。
答:根據總參謀部《關于做好士官人才保留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武警部隊實際,各級要著力落實骨干保留的政策措施:
①切實貫徹落實新的《士官編制標準》。對明確擴大的士官編配范圍、提高的崗位編制等級,要按新標準配備使用士官。
②嚴格執行士官優先選取和硬性保留措施。對獲得士官優秀人才獎、師級以上單位通報表彰、三等功以上獎勵和參加團級以上單位軍事考核比武獲得前三名的,要優先選取;對大學畢業生士兵和參加預選士官培訓、升級培訓且考核合格的,要重點保留;對直招士官、院校畢業士官學員和特種專業技術骨干,原則上保留至服役滿12年以上。對參加過技術培訓、服役未滿規定年限的士官,無特殊理由不得安排退役,本人要求提前退役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時,要采取措施維護“訓前承諾”的嚴肅性。
③新增士官編制崗位和因執行任務影響培訓的人員選取不受“先訓后選”限制。士官選取對象原則上仍應經過訓練機構培訓,特別是專業技術和班長崗位,未經培訓不得選取。但對因士官選取指標增加,參加預選培訓士兵數量不足的單位,以及因反恐、處突、任務繁重影響培訓的部隊,普通崗位士官選取可不受“先訓后選”限制。
④認真落實士官晉升警銜有關規定。對下士晉升中士、上士晉升四級警士長的,要按照基層提出意見、機關審批的程序辦理,符合晉升條件的原則上不得安排退出現役。廣大士兵要正確看待個人志愿與部隊需求的關系,把個人理想與部隊需要結合起來,自覺服從大局,聽從組織安排。
答: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從2010年冬季開始,取得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大學畢業生士兵,首次選取為士官的,參照從地方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士官的有關規定授予軍銜和確定工資檔次,其在普通高等學校按規定學制就讀的年數視同服役時間,工資檔次比照同年度正常選取的士官高定2檔。即:初中起點大專畢業生定為下士第三年,工資檔次定為下士五檔,下士服役一年后具備條件的即可晉升中士;高中起點大專畢業生定為中士第一年,工資檔次定為中士三檔,中士服役三年后具備條件的即可選取上士;本科畢業生定為中士第二年,工資檔次定為中士四檔,中士服役兩年后具備條件的即可選取上士。在實習期間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讀院校頒發的大專以上學歷證書的,按實際在校就讀年數視同服役時間。大學畢業生士兵首次選取為士官后,原則上至少服役至首次授銜后高一個軍銜的最高服役年限。
答:黨和國家對部隊官兵待遇十分關心,近年來出臺了不少新政策。從目前看,士官待遇雖然不太高,但也不像有的士官所說的不如一般打工者。對此要學會算賬。要把相應的保障綜合起來衡量,包括衣食、醫療、保險、住房、救濟等方面,退役時還有退役金、住房公積金、地方政府經濟補助和傷病殘補助等,符合條件的還能享受退役安置政策。同時作為一名武警戰士,還要深刻認識肩負的神圣使命,樹立遠大理想,堅定報國信念,投身強軍實踐,安心部隊建功成才。目前深化國防和軍隊改革已進入實質性推進階段,士官制度改革也在同步進行,改革的主要方向是進一步明確士官的職業定位和地位作用,理順各類士官的職業發展路徑,研究士官分類管理制度,完善教育管理、編配使用、選拔培養、待遇保障等配套政策。據了解,目前全軍正在部分單位進行新的政策制度試點,相信這些政策制度出臺后,士官待遇保障將會更加配套完善。
答:一般情況下,退役士兵安置地為入伍時戶口所在地,但符合以下規定的也可易地安置:
①服役期間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②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
③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現役后不復學,回入學前戶口所在地安置。
《關于進一步做好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見》(中發〔2007〕8號)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為公務員、且符合公務員轉任規定的,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主要在事業單位和企業妥善安排。對安排到實行勞動合同制、聘用制企業事業單位的隨調配偶,應當給予3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各地區要適應發展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勢,積極開展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配偶就業的改革試點工作。可根據隨調配偶意愿,采取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費等措施,由本人自謀職業。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第五十五條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隨遷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并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第五十六條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配偶和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干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 第五十七條規定,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障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并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1.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2.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3.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機構。
4.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
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干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干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采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干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黨委、政府應當根據其德才條件和在軍隊的職務等級、貢獻、專長安排工作和職務。
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接收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干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其他擔任師、團級職務或者擔任營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上述規定,合理安排。
3.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一般應當按照其在軍隊擔任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職務。擔任行政職務并兼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轉業干部,根據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應的行政職務或者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4.國家下達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年度增人計劃,應當首先用于安置軍隊轉業干部。編制滿員的事業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實際接收人數相應增加編制,并據此增加人員工資總額計劃。
5.黨和國家機關接收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組織、指導下,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采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采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在軍隊轉業干部中采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6.對計劃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干部,參照其軍隊等級安排相應的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3年適應期。企業接收軍隊轉業干部,由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計劃,根據軍隊轉業干部本人志愿進行分配,企業安排管理或者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并給予2年適應期。軍隊轉業干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勞動、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不行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7.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8.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采取提供政策咨詢、組織就業培訓、拓寬就業渠道、向用人單位推薦、納入人才市場等措施,為其就業創造條件。
9.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社會上招聘錄用人員時,對適合軍隊轉業干部工作的崗位,應當優先錄用、聘用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
10.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地政府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金融、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視情提供低息貸款,及時核發營業執照,按照社會再就業人員的有關規定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等稅費。
1.軍隊轉業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3.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4.軍隊轉業干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擇業的;
(2)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3)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4)因戰因公致殘的。
5.夫婦同為軍隊干部且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國家重點工作、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干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條件的軍隊轉業干部,可以到該地區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