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的規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的規定>的通知》 | |||||||
實際工作時間(年) | 10< | 10≥ | |||||
本單位工作時間(年) | 5< | 5≥ | 5< | 5~10 | 10~25 | 15~20 | 20≥ |
醫療期(月) | 3 | 6 | 6 | 9 | 12 | 18 | 24 |
法律依據:《重慶市企業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 | |||
醫療期在6個月內 | 醫療期在6個月以上 | ||
連續工齡 | 待遇 | 連續工齡 | 待遇 |
10年< | 本人工資70% | 10年< | 本人工資60% |
10~20年 | 本人工資80% | 10~20年 | 本人工資65% |
20~30 | 本人工資90% | 20年≥ | 本人工資70% |
30年≥ | 本人工資95% | ||
備注:1.原系全國勞動模范、省(部)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曾授予戰斗英雄或曾榮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2.職工患病,在醫療期內停工治療期間,每月領取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規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現在大家知道在我國工傷病假工資規定是怎樣的了嗎,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使您解決您目前生活中所遇到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