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實施新辦法本報訊 11月10日,省政府發布了《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
《實施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此外,10月1日(含)后(簡稱改革后,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改革前屬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在冊正式)人員并按原干部管理權限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含基本退休費、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補貼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發放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費及其他待遇,按照“誰拖欠、誰清欠”原則處理。
據了解,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及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離休費仍按原渠道支付。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級,實行統一管理。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昨日,山西省政府官網公布 《山西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對改革范圍、養老保險基金籌集的方式、養老金計發辦法等都予以明確。辦法實施起始日期為10月1日。
該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省政府要求,各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參保,對于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我省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其繳納標準與企業職工一樣。
具體如何繳納?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其中個人繳納的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全省統一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10月1日,在此之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改革后,如何領取養老金?據悉,采取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
10月1日(含)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另行制定并指導實施。
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
以前,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沒有政策轉移接續,此次則予以明確,這也有利于勞動者在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流動。
參保人員在省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與企業職工的企業年金相對應的是,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職業年金,目前好的企業為員工繳納企業年金,但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都沒有企業年金。
備受關注的職業年金,此次實施意見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