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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五一加班費規定及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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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今年勞動節小長假的放假時間為5月1日至5月3日,共3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為法定節假日,5月2日(星期六)、5月3日(星期日)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正常上班。

考慮到一些企業可能因生產原因,沒有辦法安排勞動者正常休假,既然無法享受到勞動節假期,那么青島市勞動者五一加班能得到多少加班費呢?

法律條款計算加班費

昨天,記者采訪了青島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相關業務處室,相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要正確計算出加班費多少,必須依據以下兩個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第一個,根據《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部發〔2008〕3號)第51條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小時工資可折算為: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x 8小時)。”第二個,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第22規定:“(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公休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根據以上相關規定,5月1日勞動節當天為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時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得以換休和調休的名義拒付加班費;5月2日、5月3日為公休日,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如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記者在采訪時了解到:“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企業,應當依照國家或者行業制定的勞動定額標準,結合本企業實際,經征求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勞動者完成計件定額后,企業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上政策條款的規定,分別按照不低于計件單位的200%、300%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支付應當在下一個工資發放日前發放給勞動者,如果企業拒不支付的,企業職工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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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算法: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相關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上一月份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按照向前順推至其提供正常勞動月份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確定。”

2、加班工資適用范圍:根據《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相關規定:“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視為加班,用人單位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企業,不適用有關加班工資的規定。”

3、勞動節加班費計算實例:以勞動者上一月份提供正常勞動所得實際工資扣除該月加班工資后的數額x元為例,如果5月1日加班,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不低于(x÷21.75)x300%元,5月2日或5月3日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加班工資分別不低于(x÷21.75)x200%。

4、勞動者“自愿”加班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最近,有勞動者反映,因個人在正常時間內,很難完成公司規定的產量定額,而完不成任務,就要扣減工資,為此,自己只能“被迫”在下班后延長工作時間。而對延長的工作時間,勞動者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主張,公司則以這是“個人自愿加班”為由拒付加班費。為此,人社局相關負責人答復: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嚴格遵守勞動法律法規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時限的規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為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在勞動定額標準上動腦筋,通過制定不科學、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致使單位內大部分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都不可能完成工作任務,為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得不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以外,“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此舉違反了《勞動法》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程序性規定和法定時限,已經屬于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針對用人單位此種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違法行為,勞動者有權依法采取與用人單位協商、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等方法要求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科學合理的、符合所在地工資支付法規中有關要求的勞動定額標準、提高計件單價。對于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加班加點,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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