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計算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精神,上海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關于調整本市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07]27號),從2009年9月起企業退休職工,社保中心就按其辦法計算養老金。具體如下:
一、1993年1月1日起參加工作,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時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決定》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計算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本人繳費年月%
2、個人賬戶儲存額÷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二、1992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城鎮養老保險“虛賬實記”若干事項的通知》(滬府發〔2006〕19號)規定的“虛賬實記”記賬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參保人員,退休后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其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計發。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含“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決定》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除以120。
計算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1、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本人繳費年月%
2、個人賬戶儲存額÷規定的計發月數(見附表)
3、“虛賬實記”的金額及其利息÷120
三、為保證新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水平與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發水平合理銜接、平穩過渡,設置5年過渡期(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在過渡期內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水平,低于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高于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則,確定增發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每年頒布。
計算:如按老辦法計算的養老金比新辦法計算的高,其差額部分予以補足;如新辦法比老辦法高,則高出部分,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則,確定增發標準,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例如:2009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按照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鎮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計發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60元及以下的,按實計發;高出部分在160元以上的,先發給160元,再按照高出160元以上部分的60%計發。
四、市勞動保障局在每年7月會頒布當年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計算辦法,并對當年已退休人員重新計算其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