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清明節加班費工資是有其相應的規定的。所謂加班就是勞動者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工作,放棄了休息時間而做出了相應的工作量,理應獲得更多報酬,本文將詳細介紹清明節假期加班費的具體規定。
清明節是幾月幾號
清明節放假時間:4月4日—6日放假調休,共3天。其中,4月4日(周六)為休息日,4月5日(周日)清明節法定節假日,4月6日(星期一)調休,4月7日(星期二)上班。
清明節加班工資計算:
據悉,目前,合肥市區最低工資標準1260元/月,法定節假日的工資是平常日工資的3倍,而休息日的工資是平常日工資的2倍,而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1.75天折算。
按上述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合肥人法定假日每天的加班費最低為173.79元(1260元/月÷21.75×300%);休息日每天的加班費最低為115.86元(1260元/月÷21.75×200%)。
如果你在4月4日或4月6日加班的話,那你的加班工資為:115.86元
如果你在4月5日加班的話,那你的加班工資為:173.79元
如果3天都加班的話,那你的加班工資為:(115.86×2)+173.79=405.51(元)
也就是說清明節加班,你能拿到的加班費最低為405.51元。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就應該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協商一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
3、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拖欠或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后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采取的一種限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