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示:五一勞動獎章待遇怎么樣?相信很多人都很好奇,下面一起了解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評選管理工作,發揮表彰獎勵工作的激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是中華全國總工會設立的授予先進集體、先進職工的榮譽稱號。
第三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的評選管理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先進集體和模范人物的榜樣示范導向作用,激勵廣大職工發揚工人階級偉大品格,堅定不移地走,愛崗敬業、爭創一流,艱苦奮斗、勇于創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獻,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的宏偉目標貢獻智慧和力量。
第二章榮譽稱號的授予
第四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狀授予在我國境內依法注冊或登記的非跨地區的企業、事業、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以及駐外機構,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授予中國籍員工,全國工人先鋒號授予上述企業、事業、機關、社會組織及其他組織以及駐外機構所屬的部門或單位。上述榮譽稱號原則上不重復授予。
第五條獲得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和全國工人先鋒號集體的基本條件是: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組織健全,領導班子團結有力;節能減排,注重保護生態環境;科技進步,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制健全;尊重勞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勞動關系和諧穩定;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經濟、社會效益居本地區或本行業領先水平。
第六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原則上從省(部)級勞動模范中產生,其基本條件是:信念堅定、立場鮮明,胸懷大局、紀律嚴明,道德高尚、作風務實,學習努力、愛崗敬業,艱苦奮斗、勇于創新,服務人民、奉獻社會,在本職崗位上取得突出業績,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作出突出貢獻。
第七條評選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要面向基層、面向一線職工,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推薦評選審批程序,接受群眾監督。
(一)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獲得者應自下而上產生,須經所在單位民主推薦、職工(代表)大會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上級工會審核同意,中華全國總工會評審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審查、書記處審批等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二)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的企業和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的企業負責人,須經當地縣(市)以上工商、稅務(國稅、地稅)、勞動保障、安全監察、環境保護、人口計生等部門審查同意。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及其負責人還要經過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審查同意。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的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得有關部門同意。
(三)黨政機關和社會團體中的司局級(含)以上領導干部以及由中央組織部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不作為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推薦對象。
(四)有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未組建工會,未建立職代會和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不和諧,能源消耗超標,環境污染嚴重等情形之一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當年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嚴重職業危害或群體性事件的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自事發起三年內不得申報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第八條除召開全國勞模表彰大會的年份外,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每年評選表彰一次。對在國際國內有重大影響的事件中,國家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中,搶險救災等危急情況下以及在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批準的全國示范性勞動競賽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可即時授予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
第九條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稱號的個人,或省(部)級黨委作出學習(表彰)決定的集體和個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申報,可授予或追授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
第三章獎勵和待遇
第十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中華全國總工會對獲獎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頒發證書、獎狀、獎章或獎牌,對個人給予一次性物質獎勵。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按有關規定享受省(部)級勞模待遇。
第十一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可參加工會組織的休養和其它活動。休養和活動期間按出勤對待。
第十二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經本人申請,省級成人高校招生辦公室審核,招生學校同意,可免試進入國家或省級成人高等學校學習。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三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獲得者的管理工作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指導下,由其所在地區和單位的工會組織負責。
第十四條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獲得者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評選管理機制,制定和協調落實有關政策,做好信訪接待工作;
(二)加強基礎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檔案,實行動態管理,重大情況及時報告;
(三)宣傳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獲得者的先進事跡,總結推廣他們的先進經驗,充分發揮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導向作用;
(四)關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幫助他們解決生產生活等困難,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五)做好與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獲得者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榮譽稱號的撤銷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收回證書、獎狀或獎牌。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的;
(三)發生群體性事件,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拖欠職工工資,欠繳職工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保險等,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榮譽稱號,收回證書、獎章,終止其享受的相關待遇。
(一)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
(二)受到刑事處分的;
(三)受到開除處分的;
(四)受到開除黨籍或留黨察看處分的;
(五)道德品質敗壞、腐化墮落或有其他嚴重違法亂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非法離境的;
(七)其他不宜保留榮譽稱號的。
第十七條撤銷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五一勞動獎章、全國工人先鋒號榮譽稱號,依照評選審批程序,由其原推薦單位逐級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或全國產業工會向中華全國總工會提出書面報告,中華全國總工會審核批準。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