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按照《勞動法》規定應當得到300%的工資報酬,這是一個早已被人們所熟知的“法則”,可是許多讀者還是想多了解一些有關加班工資的計算方法,如果用人單位不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去哪里投訴?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內容,大家可以一起學習下。
近年來,人們通常把10月1日至7日通稱為“黃金周”,但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勞動者加班工資時,它的含義就不同了,也就是說這7天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謂休息日簡單地說就是雙休日,它是常規的休息時間。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節假日。在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勞動節、十一國慶節和春節。兩者性質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資標準也就不同了。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全年為10天。
按照《勞動法》和《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就今年十一黃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勞動者,企業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單位應首先安排勞動者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另外,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所在崗位應得的工資報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則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作為基數。此外,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十一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接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如果企業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
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補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因為,法定休假日對于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它影響了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方法無法彌補的。因此,《勞動法》和《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對勞動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做出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的加班工資。
另外,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應首先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補休時間應等同于加班時間。
所以,十一黃金周前3天加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后4天加班的勞動者,是“補休”還是支付加班工資企業說了算。
用人單位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另外,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在特殊條件下,用人單位要求加班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不能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其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支付工資報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200%支付工資報酬;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綜合計算周期內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在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可不執行加班工資的有關規定。實行日薪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工資制的勞動者,若周六、周日提供了勞動,視為正常工作,不享受加班工資待遇。若在法定休假日提供了勞動,則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