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將于明年1月1日施行。昨天,廣東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特別提醒,生育津貼不再以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而是考慮所在企業實際情況,以所在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為基數。
以用人單位平均工資為基數
按照新規,在職員工都應參加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用繳納。以前規定,繳費基數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這次細化為“單位上月職工工資總額”。
生育醫療費用有: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前檢查、終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包括職工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施行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者復通手術、人工流產、引產術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生育津貼,以前是以所屬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新規定以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具體公式為:生育津貼=(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規定的假期天數
生育津貼余額要給職工
按新規定,職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新規定明確職工原工資標準為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職工享受假期前參加工作未滿12個月的,按其實際參加工作的月份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