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對帶薪年休假更加明確的作出了規定。
1、調休假
法定節假日不可調休。
員工在休息日確因工作需要,經部門長批準而進行的加班,可以享受因加班而產生的調休假。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充分考慮本部門的工作安排,并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安排好交接工作,經部門長同意并簽字后方可享受。
員工享受調休假時,應在調休申請單后附有總經理批準的加班申請單。在人事總務部辦理調休手續時,須出示本部門部門長批準的調休申請單,否則不予調休。
調休假期內,只有薪資,沒有福利。薪資標準為員工本人的日標準工資。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計算方法以下皆同)。
調休假可以累計,沒有法律規定必須多少期限內休完(如離職時仍沒休完,可以主張加班費)。調休天數不得大于加班天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天。超過3天按事假處理。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調休時,應充分做好工作安排,責任到人,因工作安排不當出現的問題,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部門長附有連帶責任。
2、年度有薪休假
根據公司員工工作守則第4章第55條規定,“公司對于正式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1年,且工作日的出勤率為98%以上的員工,從第2年起給予3天的有薪休假。此后,工齡每增加1年,有薪休假天數增加1天,但最高不得超過10天。”,公司對符合條件的員工給予享受年度有薪休假。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必須考慮所在部門客戶的需求及本部門的工作安排,提前一周向上司遞交申請,經上司批準同意后方可享受。但同時,“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年度有薪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前后調整或對員工申請的休假天數進行若干分段。
年度有薪休假只能在下一年度使用,對同一年度內的事假、病假,優先用年度有薪休假替換。未使用的年度有薪休假不得跨年度累計。
員工享受年度有薪休假時,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
對于當年應休未休的,公司以工資的形式支付給員工,標準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的2倍計算。日標準工資計算辦法為:日標準工資=月基本工資/21。
3、探親假
員工休探親假,應提前一周填寫申請單,安排好交接工作,由部門長簽署意見,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到人事總務部辦理相關手續。
休假結束后,本人持有關票據送交人事總務部審核,經審核合格后到財務部辦理報銷手續。
公司所在地以外省市的員工的探親假,應探未探的,其探親假期的工資按其本人日標準工資在年終發放給其本人。
但公司為確保工作不受影響,有權對員工申請的探親假休假的使用時間進行調整。
員工享受休假時,應包含節假日,即遇到國家法定節假日不順延。
享有范圍
休息權是中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在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年休假天數應當與中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 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不能休假的補償
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