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其授權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辦理委托書公證,應遵循申請人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的原則。委托書公證,由申請人所在地或委托行為發生地公證處受理。申請人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1)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3)委托書文本;(4)公 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委托公證
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義,為委托人的利益而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委托行為分為單方法律行為,即委托人單方簽署委托書;雙方法律行為,即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
委托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委托人或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委托人的委托行為或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委托合同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由于委托行為必須是委托人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為保證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委托公證必須由委托人親自到公證處申辦。
委托公證,由委托人的戶籍所在地或委托行為發生地或委托合同簽訂地的公證處受理。
當事人申辦委托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交如下材料:
⑴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證明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如戶口簿、身份證等),法人委托還應提交法人的營業執照。
⑵草擬的委托書或委托合同。
不論是委托書還是委托合同,均應寫明以下事項:
⑴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份證號。 ⑵委托的原因。
⑶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
⑷受托人可否轉委托。
⑸委托范圍,主要有三種:①一次性委托,即只授予進行某一特定代理行為;②特別委托,即規定在某一時間內實施同一行為的權限;③總委托,即規定辦理某種事務或某種標的物的各種法律行為的權限。 ⑹委托產生的法律責任的承擔。
⑺委托合同中,委托與受托人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