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學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收費管理,規范學校收費行為,保證各項收費行為的合理、合法,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發改委《高等學校收費管理暫行辦法》(教財〔1996〕10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教財〔2006〕2號)及有關財經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等學校收費主要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學校根據財經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規定程序,經政府批準,在向學生提供特定服務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報名考試費。
1.學費。學費是學校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向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招收的各類學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留學生、成人教育學生等收取的教育服務費。各類學生的收費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考慮實際成本、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審核,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2.住宿費。學校為在本校接受各類教育服務的學生提供住宿服務,可以向學生收取住宿費。住宿費收取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綜合考慮實際成本、住宿條件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財政部門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原則進行審核,并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3.報名考試費。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代教育行政部門或自行組織各類入學考試(含筆試、面試和復試),可以向參加考試的考生收取報名考試費。報名考試費具體標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二)服務性收費。是指學校在為在校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以及為校內職工、校外人員和單位提供服務而取得合理補償的收費。包括:檔案資料查閱費、復制費、補證(卡)工本費、培訓費、上機(上網)服務費、非機動車存車費、中外文翻譯服務費、公共設施使用費和其他服務費等。
(三)代收費。是指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包括:體檢費、軍訓服裝費、教材費、超定額水電費、學生公寓床上用品、專業服裝費、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其他費用等。
第三條 學校成立收費工作領導組,對學校收費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主要負責制定收費項目范圍、標準等政策,確定具體的減、免、緩審批的制度條款和辦理審批手續。領導小組組長由負責財務工作的校領導擔任,副組長由負責招生、本科教學和研究生教育等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成員單位由計劃財務處、學生處、教務處、招生就業處、研究生院、各學院、公寓管理中心及相關部門組成。領導組辦公室設在計劃財務處。
計劃財務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學校收費工作領導組的領導下對全校收費的立項、報批、收取、審驗等實施管理。其他成員單位有義務協同計劃財務處完成收費事項的立項、報批、檢查工作。
招生就業處和研究生院主要負責每年錄取新生的信息收集整理,于每年招生錄取結束后,及時將新生錄取名單及分類信息送計劃財務處,以便及時匯總學生收費信息。
紀檢委和監察室,負責受理并處理各類收費的舉報工作。
教務處、研究生院應定期及時將學生轉學、轉專業、入伍、休學、退學、開除等學籍變動情況及時報計劃財務處,以便計劃財務處對應繳學費等財務數據作出相應調整,提高學生管理信息系統數據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學生處負責辦理學生緩交學費(包括助學貸款學生)事宜,并及時將相關信息傳遞到計劃財務處、教務處、研究生院等單位,以便辦理學生注冊手續。
公寓中心應及時將學生公寓調整變動等信息傳遞給計劃財務處,以便對收費信息作出及時調整。
各學院應積極配合計劃財務處做好欠費學生的學費催繳工作。
第四條 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收取的各類費用必須嚴格按照山西省物價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費。學校應通過校園網、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方式向學生和社會進行公示收費標準等信息,主動接受學生和社會的監督,增強收費的透明度。公示內容主要包括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批準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
第五條 學校擬申請新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應由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申請內容包括:擬收費項目、對象、標準和依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文件及成本核算的論證報告)等內容。計劃財務處審核后,報教育廳、財政廳和物價局審批、備案或變更登記。
第六條 學校發生的各類收費必須使用加蓋財務專用章或收費專用章的專用收據。專用收據由計劃財務處負責向財政部門或稅務部門領取購買,校內其他部門不得自制自購。
第七條 收據購買、領用、開票,原則上統一由計劃財務處專管員辦理,根據業務需要可由部門集中收費的,經計財處審核同意后,業務部門按收據申領審批程序到計財處領取收據,部門負責人對領取票據的安全性和出票的真實性負責。收據使用完畢后,必須及時到計劃財務處核銷,結清款項后方可按規定領取新收據。每年12月25日前,無論收據是否用完,都必須交回計劃財務處審核結算。
第八條 學校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在辦學過程中取得的各項收入,都必須納入學校財務系統統一管理。收費收入的使用與分配按學校預算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不得截留、隱瞞、挪用、私存、私分或坐支。
第九條 學校收費組織單位,分為交費組織單位和收款組織單位。根據各項收費項目的對象和方式不同,確定學生處、教務處、招生就業處、研究生院、各學院、處(有學生或有收費項目單位)等為交費組織單位;計劃財務處為收款組織單位。具體程序為:
(一)本科生、研究生各類全日制學生的收費程序
1.新生收費程序
(1)學校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結束后,招生就業處、研究生院等部門應將新生錄取名單及分類信息及時提交計劃財務。公寓中心提供學生住宿收費等相關信息,其他收費組織單位提供相關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招生就業處和研究生院依據上述信息印制入學需知。計劃財務處根據新生錄取信息和合作銀行的要求,及時統一辦理新生銀行卡(借記卡),由招生就業處、研究生院統一郵寄給學生本人,學生按照入學需知交費要求,在規定日期之前在當地銀行營業網點辦理個人學費、公寓費等費用的存款手續。
(2)學校為每位學生免費辦理了一張中國建設銀行儲蓄卡,并隨錄取通知書寄給新生。該卡用于學生在校期間繳納學雜費、領取獎(助)學金、各類補助、向校園卡充值等用途,具備銀行儲蓄卡的所有功能,請妥善保管。
(3)計劃財務處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新生收費數據提交經辦銀行,銀行于新生報到前進行集中代扣。代扣不成功的學生可在報到時到指定收費地點辦理交費手續。新生入學后計劃財務處以學院為單位將“交費收據”(山西省非稅收入統一票據)發放到各學院財務聯系人,由各學院負責發放給學生本人。學生應妥善保管收費憑證,以便辦理相關注冊手續和后期備查。
2.在校生收費程序
(1)計劃財務處在暑假前應將學生的銀行卡號(個人儲蓄卡)交各學院由學生核對,并將學生下學年應交費金額通知各學院,由學院負責要求學生于規定時間將應交費用存入個人“儲蓄卡”中。
(2)其他程序與新生收費程序相同。
(二)二學位收費程序
二學位學費應由教務處及時將二學位學生學號、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及時提供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負責代扣。各相關學院和教務處負責通知學生在規定日期前將學費足額存入個人儲蓄卡中,并負責欠費學生的催繳工作。
(三)其他收費程序
其他收費經計劃財務處根據有關規定審核確認,可委托交費組織單位收取后,到計劃財務處集中辦理。
第十條 學校收費的交費義務人是學生或接受教育服務者,學生或接受教育服務者有義務及時、足額交清各項費用。
第十一條 根據《太原理工大學本專科學籍管理規定》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是學生學籍注冊的必要條件,教務處、研究生院等學籍管理部門對無故欠費學生,不予辦理學籍注冊手續。無故欠費學生是指無正當理由未交學費且不主動申請助學貸款或因主觀原因貸款未被批準,以及無正當理由一個月內仍未交費者。
第十二條 特(貧)困生減免、緩交學費應按學校有關規定的程序辦理,學費減免需經學生所在學院和學生處審核,報校領導批準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學生欠費按校字〔2003〕11號《關于學校各類學生繳費問題的決定》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留級生、休學后再復學,轉專業等因學籍變動學生交費,按留級后或復學、轉專業后所在班級收費標準交費。
第十五條 退費規定
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經學校批準確需退費的,按以下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學生退費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所在學院負責人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或研究生院負責人審核,報校領導批準后,到計劃財務處辦理退費。學費以月為退費單位,學校應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剩余學費。休學學生,原則上不辦理退費,復學后按所在班級收費標準多退少補。
(二)公寓費。公寓費以月為計費單位,退費時,由學生提出申請,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人,學生學籍管理的歸口部門、公寓管理中心及校領導批準后,持本人申請,到學校計劃財務處辦理退費。每年公寓費按10個月平均計算,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三)代收費用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用和服務性收費原則上不辦理退費。如確需退費,由業務主管部門核實并簽署意見,按財務規定辦理退費。
第十六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亂收費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或自定收費標準的。
(二)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或調整收費標準的。
(三)不使用國家或學校規定的收費票據收費的。
(四)收費不入賬或將收費收入私存或在單位領導授意下公款私存的。
(五)坐收坐支所收費用的。
(六)其他亂收費行為。
第十七條 對亂收費的單位和個人,一經發現,學校將責令其停止收費行為,并將所收款項退還原交費人,無法退還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理工大學教育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