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的原則
第一條 本科生轉專業應維護教育公平,尊重學生志愿,發揮學生專長,培養創新型人才,不影響學生完成學業為原則。
第二條 每個專業(類)允許申請轉專業的人數原則上為該專業(類)現有人數的10%,申請轉出的人數超出允許數時,按所學課程平均學分績點(GPA)從高到低排隊來確定,學生因病需調整專業的除外。
第三條 每個專業(類)允許轉入的人數原則上為該專業(類)現有人數的3%。
轉專業的程序
第六條 轉專業工作每學年辦理一次,在每年的4月份開始。4月上旬,各學院向教務處報當年可接受轉專業的專業名稱、各專業可轉入的人數和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必須包含面試環節,總成績用百分制。
第七條 4月下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填寫“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每位學生只能申請報轉一個專業,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學生所在的學院,逾期不予受理。5月上旬,各學院對本學院申請轉專業的學生的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要求的學生材料報教務處審核,教務處審核通過后將轉給學生申請轉入專業所在的學院。
第八條 5月底前,學院成立轉專業工作小組,按公布的考核方式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轉入的計劃,按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初選名單,報教務處。
第九條 6月中旬,教務處審核匯總各學院上報的初選名單,報主管校長審批。
轉專業的后續程序
第十條 合格的轉專業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學期的期末考試,學期結束時,出現第五條的情形者,取消其轉專業的資格。
第十一條 教務處統一辦理獲準轉專業學生學籍異動手續,將轉專業名單發轉學生處、財務處、后勤處等有關部門。
第十二條 轉專業的學生,依據轉入專業的培養方案要求修讀未修過的課程(含必修課和限選課);已修且成績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課程可向所在學院申請轉換學分,學院同意后送教務處審批。學生轉入新專業后按該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修滿規定的學分,方可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