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辦公室):
根據《山西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關于做好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晉教發〔2016〕12號)文件精神,為切實做好政策宣傳、考生報考、資格審核等環節的工作,確保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地方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專項計劃)和農村學生單獨招生(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報考條件
1.國家專項計劃:報考國家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具有實施區域(36個縣)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其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2.地方專項計劃:報考地方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22個縣(區))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
3.高校專項計劃:申請高校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同時具備下列三項條件:(1)符合統一高考報名條件;(2)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58個縣(區))的農村,本人具有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3)本人具有戶籍所在縣高中連續3年學籍并實際就讀,且勤奮好學、成績優良。
具有上述報名條件的考生,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縣教育、公安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報考專項生招生計劃志愿。
二、招生學校及專業
招生學校及專業待教育部下達專項生招生計劃后公布。
三、資格審查
各地招委會要協調建立由當地公安、教育等部門共同參加的聯合審核機制,充分利用公安戶籍系統、中小學生學籍系統和高考報名系統信息,細化資格審核辦法,確保考生戶籍、學籍真實準確。
1.國家專項計劃: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縣(區)招生辦申領《山西省專項考生資格審查表》(見附件1),如實填寫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交報名所在縣招生辦,逾期不予受理。
2.地方專項計劃:考生在規定時間內到戶籍所在縣(區)招生辦申領《山西省專項考生資格審查表》(見附件1),如實填寫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交報名所在縣招生辦,逾期不予受理。
3.高校專項計劃:符合條件的考生須于4月25日前在陽光高考平臺(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完成報名申請。考生完成報名申請后,立即到戶籍所在縣(區)招生辦申領《山西省專項考生資格審查表》(見附件1),如實填寫并經相關部門審核后交報名所在縣招生辦。
4.以上“農村戶籍”指戶口類型為農村居民。農村區域劃分標準可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最新年度《統計用區劃代碼》和《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確定考生農村戶籍。
四、信息公示
各有關市、縣(區)招生辦、中學要建立完善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嚴格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進一步擴大信息公開內容。有關市、縣(區)招生辦和中學要及時公示戶籍、學籍資格審核通過的考生名單(包括考生姓名、性別、學籍學校、實際就讀情況、本人及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所在地等信息),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專項計劃錄取結束后,錄取考生名單將在山西招生考試網上進行公示。要完善舉報機制,暢通網站、信函等多種舉報方式,并依據《信訪條例》(國務院令第431號)和教育信訪工作規定,及時妥善處置各類信訪問題,做到件件有結果。
有關市對縣級招辦國家專項、地方專項考生資格進行匯總,于5月30日前通過山西省普通高考網上管理平臺上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高校專項考生資格名單經有關市、縣(區)審核后,務于5月10日前上報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考生類別(城鎮、農村)、戶籍地等填報有誤的考生信息由各相關市、縣報市級招辦匯總,并校驗無誤后報省進行信息更正。
凡未進行資格認定或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得參加上述專項計劃的志愿填報和招生錄取。
五、錄取辦法
1.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平行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執行。
2.地方專項計劃:實行平行志愿,按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執行。
3.高校專項計劃:按照高校http://edu.yjbys.com/zizhu/' target='_blank'>自主招生辦法執行。
六、加強宣傳
各級招生考試部門要高度重視對考生的宣傳工作,進一步加大專項計劃招生工作宣傳力度,充分發揮電臺、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媒體作用,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解讀。各有關縣(區)招辦務必將教育部文件及我省相關規定通知到轄區內所有中學,督促中學開展多種形式的政策宣傳解讀,為考生解疑釋惑,讓考生和社會充分了解黨和政府面向農村及貧困地區實施專項計劃的重要意義,鼓勵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踴躍報考。
七、加強監督
各地要嚴格執行專項計劃報考條件、資格審核程序和工作流程,完善監督機制,規范考生報名材料,確保考生招生信息、紙質檔案、中小學生學籍系統信息一致,嚴防資格造假和違規錄取。對在上述專項計劃招生中出現的弄虛作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違規違紀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偽造、變造、篡改、假冒戶籍學籍等信息或以其他方式騙取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的考生,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要依紀依規嚴肅追責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