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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發貪污賄賂案件司法解釋全文(熱點)

思而思學網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以及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等,強調依法從嚴懲治貪污賄賂犯罪。該司法解釋規定,貪污、受賄數額滿一萬元、具有一定較重情節的就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該解釋自4月18日起施行。

數額標準:

由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

司法解釋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腐敗的精神。一是嚴密刑事法網,針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新情況、新特點,對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擴張性解釋,強化法律適用的針對性,嚴厲追究貪污、受賄犯罪行為。二是嚴格刑罰適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不同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統籌解決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標準掌握。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對此, “兩高”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同時考慮“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敗政策要求,通過司法解釋對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規定,比如將兩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如圖)。司法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認定為“嚴重情節”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從重處罰。

終身監禁:

一經決定不得減刑、假釋

在死刑適用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于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對于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等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同時,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受賄財物:

用于公務或捐贈不影響犯罪認定

為依法從嚴懲治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將賄賂犯罪的財物,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產性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游等。

對刑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作了擴張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事先雖未接受請托,但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司法解釋還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貪污受賄犯罪作出明確規定,并且規定將貪污、受賄贓款贓物用于公務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犯罪認定。司法解釋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同時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一律實行數罪并罰。

經濟處罰:

遠重于其他犯罪判罰 追繳不設時限

司法解釋進一步擴大了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于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并強化了贓款贓物的追繳,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追到底,不設時限,永不清零。

八問貪腐案件新司法解釋

1 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是否合理?

貪污罪、受賄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 1997年刑法規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這樣是否合理?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認為,對貪腐行為的“零容忍”并不等于對貪污受賄犯罪要實行刑事犯罪門檻“零起點”。我國對貪污、受賄起刑點的設置經歷了從兩千元到五千元再到《刑法修正案(九)》“數額較大”的概括規定。這期間人均GDP自1997年至增長了約6.25倍,將五千元的起刑點進行適度的提升也是勢在必行的。

“從司法實踐看,這種定罪數額的調整對于貪污受賄罪的實際懲治其實不會發生太大的影響,也不會讓貪污受賄罪的犯罪圈驟然縮小。”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

2 三萬元以下如何追究責任?

調整后,低于三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是否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長苗有水表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同時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較重情節的,同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是不具有一定情節的以三萬元為定罪起點,還是在具有一定情節時一萬元即可追究刑事責任,都是相當低的入罪標準。”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說,“通過壓低入罪標準,有助于強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表示,使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之間的銜接更為合理。

3 “死刑立即執行”怎么判?

司法解釋規定了對貪污受賄犯罪判處死刑的適用條件。那么,貪腐犯罪“死刑立即執行”到底該如何判?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說,“依據刑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司法機關在審判案件時,對于極少數罪行特別嚴重、依法應當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堅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裴顯鼎同時表示,對于符合死刑立即執行條件,但同時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緩是附條件的不執行死刑,即在二年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依據刑法減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

4 如何適用“終身監禁”,能否執行到底?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對貪污罪、受賄罪可以在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的規定,如何保證這項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有效執行?裴顯鼎說,司法解釋對于終身監禁具體適用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予以了明確。在實體方面,司法解釋明確,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在程序方面,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并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這實際上是將終身監禁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死刑替代措施看待,而不適用于因犯有貪污受賄罪原本就應該判處死緩的人,從而防止終身監禁的不當適用。”

5 領導“身邊人”腐敗怎么治?

近年來,一些高級領導干部“身邊人”借著“領導關系”大肆斂財。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針對這種情形有何懲治措施嗎?

“這種情形的確成為某些領導干部收受賄賂、規避法律的一種方式。”苗有水說,根據司法解釋,只要國家工作人員知道“身邊人”利用其職權索取、收受了財物,未將該財物及時退還或上交的,即可認定其具有受賄故意。“司法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往往辯解其是在‘身邊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后才知道的,并沒有受賄故意,不構成受賄罪。”

苗有水認為,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掃除了司法中的障礙,對國家工作人員規避法律的這種情況能給予有效打擊。

6 收了哪些“財物”就算“受賄”?

有的行為人通過低買高賣交易的形式收受請托人的好處,有的行為人通過收受干股、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等方式,變相收受請托人的財物。這些算不算“賄賂”?

司法解釋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

阮齊林表示,司法解釋將賄賂犯罪中的“財物”概念擴張到“財產性利益”,將有效應對“請托人將在社會上作為商品銷售的自有利益免費提供給國家工作人員消費”的情況,易于檢察機關成功起訴貪污、賄賂犯罪,也有利于法院適用刑法有關條款定罪判刑。

7 為何沒有規定追逃的內容?

追逃、追贓是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的重要內容。但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追逃的內容,這是否會影響追逃工作的開展?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司法解釋規定的是實體而不是程序問題,故其中僅一處涉及追逃,即將“主動交待行賄事實,對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贓有重要作用的”明確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追逃問題已有相關規定。”萬春表示,目前貪污賄賂犯罪逃避經濟處罰,隱匿、轉移贓物的情況非常嚴重,影響到反腐敗工作的實際效果。對此,司法解釋專門規定了違法所得的追繳和退賠。這旨在指引各級司法機關摒棄“重辦案輕追贓”的錯誤觀念。

8 罰金刑的規定能得到執行嗎?

刑法已經規定了罰金刑,但沒有具體適用標準。到底罰多少才能既不讓犯罪分子在經濟上占便宜,又能避免出現“天價罰金”,確保執行到位?

司法解釋規定,對貪污罪、受賄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應當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金;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并處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應當并處5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刑法規定并處罰金的其他貪污賄賂犯罪,應當在10 萬元以上犯罪數額2倍以下判處罰金。這將更有針對性地懲治此類犯罪,起到更好的行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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