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黨迎來95周年之際,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了《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此次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的具體內容尚未公布,但是通過政治局會議的相關表述,已經可以透視出中共這部黨內問責條例的諸多側重點。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提供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內容,快來閱讀了解吧。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原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 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 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 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條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黨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紀的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準確地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地予以處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施黨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組織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和批準。上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黨組織必須執行。
第七條 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處理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應當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九條 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定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十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對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二條 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三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各種職務。對于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某個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于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相應處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四條 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再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五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六條 對于嚴重違犯黨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上(含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七條 對于全體或者多數黨員嚴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應當逐個審查。其中,符合黨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并參加新的組織過黨的生活;不符合黨員條件的,宣布除名;有違紀行為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八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
第十九條 從輕、從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條 減輕、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或者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前款減輕處分的規則。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退出違紀違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二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紀處分。對違紀黨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法的;
(二)串供或者偽造、銷毀、隱匿證據的;
(三)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五)有其他干擾、妨礙組織審查行為的;
(六)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 一人有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應當合并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如果其中一種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即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二十六條 基于一個違紀故意或者過失,其行為觸犯本條例分則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除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外,從重處分;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黨紀處分。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按照個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違法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處分。
第二十九條 對于本條例沒有規定但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確需追究黨紀責任的違紀行為,比照分則中最相類似的條款處理。需要比照處理的案件,按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應當由省(部)級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報請中央紀委批準;應當由省(部)級以下黨委、紀委批準處理的案件,由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批準并報中央紀委備案。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于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黨員受到黨紀追究,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解讀:劍指為官亂象:問責條例為黨員干部上安全鎖
黨的建設的經驗證明,加強黨內監督和紀律建設,必須要有嚴格的制度規范。制度建設更帶有根本性、穩定性和長期性,是黨內監督工作和紀律建設持續深入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
2013年,*指出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如今三年多的時間已過,籠子已越扎越密實。而制定問責條例,就是要把利劍高懸起來,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
在 今年1月舉行的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在講話中就曾提出,要整合問責制度,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 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此外,他還強調,問責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憐憫之 心,要“較真”“叫板”,發揮震懾效應。
對此,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陳曙光在接受中國青年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重要制度安排,是為黨員領導干部科學履職、科學執政上了一把安全鎖,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不想腐、不敢腐、不愿腐的健康環境。
陳曙光同時指出,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已過三年,治標已取得顯著成績,黨內初步形成了不敢腐的氛圍,反腐敗斗爭的壓倒性優勢正在形成,“現在已經到了治標與治本一體推進的時候,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就是全面從嚴治黨的一大利器,也是治標的重大舉措。”
刻畫為官底線:擔當起該擔當的責任
有益國家之事雖死弗避。
為人民服務,擔當起應該擔當的責任,這是*為黨員領導干部早就刻畫出的“擔當底線”。
他說,黨和人民把我們放在這個崗位上,這是對我們的信任,是賦予我們的責任,是給我們為黨分憂、為國效力、為民盡責的機會。
黨的十八大以來,“擔當”二字更成為他時常掛在嘴邊,勉勵、告誡黨員領導干部的關鍵詞。
10月,*對云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強調黨員干部要“對黨忠誠、個人干凈、敢于擔當”。
2015年1月12日,*同中央黨校第一期縣委書記研修班學員座談時強調,干部就要有擔當,有多大擔當才能干多大事業,盡多大責任才會有多大成就。
1月18日,*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強調,要把嚴格管理干部和熱情關心干部結合起來,推動廣大干部心情舒暢、充滿信心,積極作為、敢于擔當。
5月3日,《人民日報》發布了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全文。講話既直面問題、切中時弊,又充滿自信、催人奮進,體現著堅強的黨性原則,彰顯了黨中央的責任擔當。
“平常時間能看得出來,關鍵時刻能沖得出來,危難時刻能豁得出來”。
*為黨員干部刻畫的這條“擔當底線”,代表著黨肩負的歷史使命和對人民的莊嚴承諾。在實現兩個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道路上,將為8700萬投身于其中的共產黨員一刻不停的指引著通往勝利的方向。
問責法治化是全面從嚴治黨迫切要求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公報提出,要制定黨內問責條例,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也正是在此次會議上,明確要求,要整合問責制度,健全問責機制,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
制定黨內問責條例,是加強全面從嚴治黨的迫切要求,更是黨內問責走向精細化、系統化和法治化的現實需要。目前黨內問責制度的一個明顯特征,即是碎片化,相關問責條款分散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中,還沒有形成體系,而且很多條款只是原則性規定,具體操作起來面臨著彈性解讀的空間,黨內問責的廣度、力度和銳度均有待加強。
2009年中央公布的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規定屬于狹義的問責,很大程度上應歸于行政問責范疇,而要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要求,制定黨內問責條例就變成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只有黨紀政紀雙雙發力,才能讓黨政領導干部繃緊神經,時刻戒慎警惕,知道有所為有所不為,建立對權力的敬畏之心。
“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王岐山強調,制定問責條例就是要把利劍高懸起來,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權為民所授,任何不正當用權的行為都應該被追責,這是天經地義的政治倫理。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代表著黨的形象,體現著對黨的責任和擔當,倘若權力加身,卻不知為民謀利、為黨負責,甚至濫權以行、褻瀆職責,那相關責任人就必將受到黨紀國法的嚴厲問責。
現實中,針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問責,多由中紀委以發文、通知、意見、辦法的形式體現出來,尚且沒有實現問責的常態化和法治化。加速制定黨內監督條例的重要意義,即在于讓黨內問責依法依紀而行,一切有章可循,從而在根本上坐實問責的效力。
毫無疑問,黨內問責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將在黨的發展歷史上產生深遠影響,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為今之計,根據黨中央和中紀委要求,整合和健全黨內問責制度,制定出臺一部專門的黨內問責條例,需要進一步塑造問責啟動機制,廓清問責的內容、范圍和處置條款;更重要的是,要建立陽光透明的問責機制,讓民眾可以監督整個問責過程。如此,以完善健全的黨內問責制度,喚醒黨員干部敬畏之心,不負民眾信任與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