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五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和在讀期間須交納學費和住宿費,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學院嚴格執行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為保證貧困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院除實施國家頒發的獎助學金制度外,還實行校內自設的獎學金、提供勤工儉學崗位等多項資助措施。
第二十七條普通全日制學生按學年收取學費,退費的具體處理視其退學時間分段執行:入學當年10月30日前退學的扣除學費及住宿費1/4后退還;當年12月30日前退學的扣除學費及住宿費1/2后退還;在入學后次年退學的學費及住宿費不予退還。除學費住宿費之外的代管費按使用情況具體結算,其他費用則參照學費退費辦法執行。如國家有新的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