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各種情境下沒有按時還款或者繳稅而造成的,比如物業管理費滯納金、稅款滯納金、養老保險滯納金等。滯納金怎么算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碰到的問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稅收滯納金的相關內容,歡迎大家參考!
稅收十種情形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筆者梳理了以下十種應加收稅收滯納金情形,以供參考。
十種情形應加收稅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滯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追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同樣,根據上述規定,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包括稅款和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偷、抗、騙稅應加收滯納金。
仍沿用上述規定,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種情形: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第五種情形:不予批準延期繳納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從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補繳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的緊急通知》(國稅函〔2004〕536號)明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種情形:非居民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稅款滯納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對于非居民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辦法》的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而對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企業清算所得稅逾期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對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未依法履行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
第十種情形:代理人經信息交換認定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補征稅款應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30號)明確,在判定締約對方居民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時,其代理人應向稅務機關聲明其本身不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一旦通過信息交換可以認定代理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稅務機關可改變此前的審批結果(即批準相關稅收協定待遇),向原受益所有人補征稅款,并按照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另外,對于稅收滯納金的加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執行,不適用行政強制法關于“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的規定,不存在是否超出稅款本金的問題,如果滯納金的加收超過稅款本金,仍應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以征收。
稅收十四種情形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筆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種不應加收稅收滯納金情形,以供參考。
十四種情形不應加收稅收滯納金
第一種情形:因稅務機關責任少繳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納稅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準要加收滯納金。換句話說,對批準延期繳納的稅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預繳結算補稅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期申報預繳稅款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53號)規定,對延期申報納稅人按照規定稅額預繳稅款,并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其不適用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關于納稅人未按期繳納稅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結算退稅但不向納稅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稅額小于應納稅額時,稅務機關在納稅人結算補稅時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形: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抵扣稅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稅款的,不屬于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第五種情形:企業所得稅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也就是說,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稅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86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明確,對2008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于2009年5月31日后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稅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樣,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七種情形: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對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后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定,納稅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后,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稅,在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征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7〕25號)在“致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一封信”中明確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稅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稅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稅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稅務機關只補征其應扣未扣的稅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稅處理,體現了稅收法治、人性的雙重原則。
第十種情形:雙定戶申報繳納高于定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范圍。應注意的是,豁免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圍之內。
第十一種情形: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繳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災區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197號)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而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確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種情形:豁免歷史欠稅不加收滯納金。
《關于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67號)及《關于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稅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稅、牧業稅、農業〔林〕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和關稅)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范圍。
第十三種情形:進入破產程序滯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這是由于,破產申請受理后發生的利息已經不屬于破產債權。因此,欠繳稅款將因破產申請受理而應停止繼續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種情形: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設備進口稅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關于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設備進口稅滯納金的通知》(財稅〔2003〕208號),同意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間,利用世行優惠貸款開展環保信息及宣教系統進口設備欠交進口稅的滯納金,共5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