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近日印發《關于激發重點群體活力帶動城鄉居民增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要求,進一步減輕中等以下收入者稅收負擔,發揮收入調節功能,適當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意見》甫一公布,就引起了相當大的爭議:年收入12萬元以上的被稱為高收入群體,在個稅改革短期和中期目標階段,這類人群是重點調節的人群。
12萬以上被視為高收入群體要加稅
【12萬以上被視為高收入群體】有媒體9月24日披露,業界對個稅改革的基本思路已經達成共識。其中,改革中短期的目標要求對年應稅所得12萬元及以上或者收入來源多元化的納稅人實施綜合計征。早在2006年,國家稅務總局要求對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納稅,標準之一正是個人年收入12萬元以上。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再度發文稱,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的法定義務,是加強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12萬元的收入標準各地有差異】普華永道中國個人稅務咨詢合伙人張健菁稱,年收入12萬元從全國人口基數來看,收入應該是偏上,當然這個收入標準各地情況會有差別。12萬元的年收入在大城市里連中產階級都不一定算得上:,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85038元,上海市職工平均工資71269元,深圳市職工平均工資81036元,離年收入12萬元并不遙遠。并且,這只是平均工資。對于北上深的白領,年薪10萬-20萬元是比較普遍的,但同時這些人在大城市生活壓力也大,買房、租房、教育等各類支出相比中小城市要高。因此界定高收入水平應該與當地消費水平相掛鉤。
【如何界定高收入者】近年來,我國經濟增速平穩,但是,企業用工成本不斷增加,各地職工收入快速增長,而且,可以預期的是,未來隨著人口紅利的減少,職工工資仍然會保持較高速度的增長。以北京為例,按照去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85038元的標準,以年均增長7%的速度計算,5年左右,北京的職工平均工資就能都達到12萬元的高收入標準了。“遍地都是高收入者”顯然與常理相悖,所以在界定高收入者的時候,也要參考居民收入水平隨著經濟發展的合理增加。
中國人稅收負擔偏重
【宏觀稅負高】2011年,《福布斯》雜志公布了一個全球稅負痛苦指數排行榜,在主要的經濟體之中,中國內地排名全球第二。前國稅總局副局長許善達曾公開稱,中國宏觀稅負達44%,人均宏觀稅負6338元。根據中金公司去年發布的報告,2014中國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年高達37%。2012年我國狹義的宏觀稅負(計入社保繳費)占gdp的比重為22.4%。但是,如果計算反映真實負擔的廣義宏觀稅負,即按照包括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總收入以及國有資本經營收入在內計算,2014中國政府全部收入占gdp的比重年高達37%,已超過發達國家的水平(平均在30~35%之間),這與中國所處的發展階段極不相稱。
【個人繳稅項目多】以一位月薪1萬元的白領為例,在五險一金中,他個人需要繳納的比例分別是養老保險8%、醫療保險2%、失業保險0.5%,住房公積金平均約12%,合計約占總數的22.5%。除此以外,扣除五險一金所需要繳納的費用后,再行扣減個人所得稅,則該白領最終實收的工資略高于7000元。換言之,五險一金及個稅占比他工資總額接近30%!假如該白領把全部的工資用于生活消費,那還將牽涉到各種各樣的稅負。其中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等,而間接稅負或將高達其工資總數的45%以上!
如何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方向】去年5月,國務院批轉發改委文件,提出要研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對現行11項分類所得中的勞動所得進行適當歸并為綜合所得,逐步建立“基本扣除+專項扣除”的稅前扣除制度。適時引入家庭支出申報制度,優化稅率結構。改革最終目標是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照勞務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偶然所得進行分類征稅,在確定合理的免征額后,對家庭贍養老人、子女教育、按揭貸款利息等支出進行稅前抵扣。稅務系統人士認為,高收入階層未來多元化的勞動所得將作為增量因素考慮納入綜合所得,并由此統計個人所得稅。
【稅率結構需調整】目前我國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其中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實行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2011年之后提高個稅起征點的改革使高收入者增加納稅、低收入者減少繳稅的效應卻只限于工薪階層。國內部分還拿不到平均工資的職工,其實都在繳納著個人所得稅。如今,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依然給人以“工薪所得稅”的感覺。其中“劫富”效應不明顯,比如,將年收入12萬以上定義為高收入群體,這種設置標準偏于老化,對真正的富豪征稅效果不明顯。
【從征管環節入手】中國社科院今年5月發表的藍皮書指出,許多高收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額非常低,大多數高收入納稅人甚至不繳納任何個人所得稅。何以如此?原因是高收入群體收入來源多樣化,甚至不領工資,而個稅卻變成了“工資稅”。可見,個稅的征管方式、征管制度都有問題。對高收入者今后要采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計征方式,這是值得期待的,因為將對工資外的其他收入分類征收、加強征管。
【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但讓人憂慮的是,部分高收入者能否如實申報自己收入,各地稅務部門是否有能力監督高收入者多樣化、隱蔽化的收入?對違反個稅法的高收入者能否嚴格依法追責?要實現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改革目標,還需要做不少基礎工作,尤其是收集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意見》也提出,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在確保信息安全和規范利用的前提下,多渠道、多層級歸集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收入、財產等相關信息,創新收入監測方式方法,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監測水平。
個稅出臺的初衷是調節高收入人群,緩解因社會收入分配不公造成的矛盾,如何通過改革,讓中等收入群體稅收負擔降低?如果不提高高收入標準,以及調整相關的稅率標準,目前一線城市事實上的一些中等收入群體,可能就會成為被調節的對象,反而會進一步增加負擔。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個人和家庭的收入不再單純地依賴工資薪金收入,呈現出多元化和隱形化的特征。個稅改革要適應這種收入格局的變化,從相關制度設計到具體實施方法能夠真切為中等收入群體帶來實實在在的稅收減負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