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暫行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規定的“城市”是指城市的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建制鎮的行政區域內。“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省人民政府授權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確定。
第三條凡在本省開征區內的房產,不論產權屬于單位或者個人,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房產出租的,承租人應向出租人(產權人)索取發票,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由承租人代繳房產稅。
第四條納稅人自用的房產,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沒有原值作為依據的,按照地方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值減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納稅人出租的房產,按房產租金計算繳納房產稅,計稅依據不實的,按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租金標準確定。
第五條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或地方財政部門撥付行政事業費的各種社會團體、軍隊自用的辦公和公務用房。
(二)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和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公務用房。
(三)宗教寺廟用于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房屋和宗教神職人員使用的生活用房。
(四)公園(包括烈士陵園)、名勝古跡供公共參觀游覽的房屋及其管理單位使用的辦公用房。
(五)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六)企業舉辦的各類學校、醫院、衛生所、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
(七)基本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在施工期間因施工需要而修建的臨時簡易房屋和倉棚。
(八)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第六條下列房產,經納稅人申請,向市、縣地方稅務機關備案后,可以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經有關部門鑒定,停止使用的危險房屋。
(二)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單位,以及經民政部門批準、由街道或企業自辦的福利單位的自用房產。福利單位需滿足兩個條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25%)和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
第七條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減征或免征房產稅:
(一)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重大損失是指,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給納稅人造成的資產損失,在剔除保險賠款、個人賠款、財政撥款等因素后,超過其上年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總和的20%(含20%),或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0%(含20%)。
(二)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發生嚴重虧損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按稅法規定確認調整后,連續3年發生虧損,或按稅法規定確認調整后,當年虧損額超過注冊資本的20%(含20%)。
2?納稅人貨幣資金在扣除職工薪酬和“三險一金”后,不足以繳納房產稅。
(三)納稅人關閉、停產、撤銷后停用1年及以上,且無生產經營收入的自用房產。
國家產業政策限制或禁止發展的行業,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得減免稅的其他情形,不屬于本條規定的房產稅困難減免稅范圍。
納稅人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符合上述減免條件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報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審批。
第八條依照房產余值繳納房產稅的,按年計算,分月繳納,征期為月份終了后15日內。依照房產租金繳納房產稅的,按次或按月計算,于月份終了后15日內或開具發票時繳納。
第九條鐵路、郵電、航運、金融、油田、煤礦、電業等企業所屬分支機構使用的房產,不論是獨立核算單位,還是報賬制單位,均應向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十條納稅人新建、購進房產或者改變房產用途時,應于建成、購進或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房產證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變更登記。
房產產權變更(出售、贈送、分割)或房產擴建、翻建、改建、拆除和出典的,須在變更、竣工后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續。
因房產產權變更改變納稅義務的,均從變更的次月起計算征稅或免稅。新建、擴建和拆除報廢的房產,均從房產竣工或停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征稅或免稅。
第十一條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條例》辦理。
第十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住建、房產管理等部門應當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房產資料和情況。
第十三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