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免征福利企業房產稅的批復》(遼政〔2015〕49號),現對困難減免福利企業房產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取得《福利企業證書》并通過民政部門年度資格審核認定的福利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經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后,免征福利企業該年度房產稅。
二、本公告所稱納稅確有困難的福利企業,是指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納稅調整后所得為負數的福利企業。
三、申請困難減免房產稅的福利企業應當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符合困難減免條件的福利企業須在每年6月15日前就其上年度應納的房產稅提出減免稅申請。
四、縣(市)區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或各稅務所(分局)負責受理福利企業的減免稅申請。縣(市)區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福利企業的減免稅申請資料審查后報市地稅局審批。
申請困難減免的福利企業應當向縣(市)區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送下列資料:
(一)《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
(二)減免稅申請報告(列明減免稅理由、依據、范圍、期限、數量、金額等)。
(三)房屋產權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民政部門頒發的《福利企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民政部門年度資格審核認定材料、申請減免稅所屬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原件及復印件等證明福利企業困難的相關材料。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關于免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房產稅的公告》(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公告2013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