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發展改革委,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加強配氣價格監管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71號)、《海南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瓊價價管〔2018〕234號)等文件精神,為推動管道燃氣價格改革,現就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相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市縣管道燃氣最高綜合配氣價格如下:
(一)儋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文昌市、瓊海市、東方市、萬寧市、澄邁縣、臨高縣等市縣管道燃氣綜合配氣價格0.9元/立方米(含稅,下同)。
(二)海口市管道燃氣綜合配氣價格1元/立方米。
(三)三亞市管道燃氣綜合配氣價格1.2元/立方米。
二、各市縣可在合理分攤成本的基礎上,制定居民配氣價格和非居民配氣價格,非居民配氣價格可結合實際按氣量進行分類,最多不超過三類。
各市縣要結合燃氣經營企業生產經營及成本情況,經過嚴格測算、充分論證,按合理比價關系,從嚴制定不同用氣類別的具體配氣價格,居民及非居民用氣綜合加權平均配氣價格不得超過本地最高綜合配氣價格。
三、配氣價格實施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本通知制定的最高綜合配氣價格為第一個校核周期配氣價格,下一個校核周期配氣價格根據管理權限進行調整。
四、管道燃氣居民配氣價格和銷售價格原則上要保持相對穩定,調整要依法依規履行聽證程序。
五、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與氣源價格實施聯動,在聯動周期內氣源價格變化超過設定值時,銷售價格原則上做同向調整,具體聯動機制另行印發。
六、增值稅稅率調整時,管道燃氣非居民用氣銷售價格按照《關于落實減稅降費政策調整非居民天然氣銷售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瓊發改便函〔2019〕1920號)計算方式,做相應調整。
七、燃氣經營企業要嚴格執行管道燃氣價格政策,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工作。
八、本通知自2019年12月2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