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天然氣協調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31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39號)、原吉林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理順居民用氣門站價格的通知》(吉省價格〔2018〕91號)、《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吉省價格〔2018〕92號)和吉林省發展改革委《關于我省管道天然氣價格及相關問題的通知》(吉發改價格〔2019〕242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階梯價格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階梯氣量和價格:第一階梯為戶年用氣量240立方米及以下(戶月用氣量20立方米及以下),價格為每立方米2.84元;第二階梯為戶年用氣量240立方米以上,360立方米及以下(戶月用氣量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及以下),價格為每立方米3.41元;第三階梯為戶年用氣量360立方米以上(戶月用氣量30立方米以上),價格為每立方米4.26元。
二、居民生活用氣階梯氣價以年為計價周期,實行用氣數量按月結算,年度統一清算,超周期不累計,不結轉。
三、低保戶居民執行優惠氣價。低保戶生活用氣按實際氣量,統一執行每立方米2.84元。
四、國家、省、市政府規定執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的非居民單位不實行階梯氣價,按第一、二階梯平均價格每立方米3.13元執行。包括: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養老機構和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社區辦公用房,物業服務管理用房,盲人創辦的按摩院及殘疾人創辦的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門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經營場所、殘疾人利用民用住宅在社區經營的食雜店、修理店、干洗店等,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等國家、省、市政府規定執行居民生活用氣價格的非居民單位用氣。
五、具有獨立采暖的居民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單獨裝表計量。對不單獨裝表的用戶,按建筑面積每個采暖期每平方米供氣15立方米,執行第一檔氣價每立方米2.84元,超出部分按第二檔、第三檔氣量分別計價。對單獨裝表的用戶,不實行階梯氣價,按第一、二階梯平均價格每立方米3.13元執行。計量表安裝費用由供氣企業承擔,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費用。
六、多人口用戶增加分檔氣量。居民用戶原則上以住宅為單位,一個房產證明對應為一個居民戶;沒有房產證明的,以當地供氣企業為居民安裝的氣表為單位。單個居民用戶或單個氣表對應家庭居民人數5人及以上的,用戶持能證明一戶多人口的《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到供氣企業審核辦理增量手續。居民家庭每增加一人,第一檔氣量每年增加80立方米,第二檔氣量每年增加120立方米,同城同人不同地址用氣不得重復申請。當用戶戶籍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到城市供氣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七、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要加強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價格監管,加大檢查和巡查力度,嚴厲查處提前執行調整價格等各種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燃氣經營企業要加強管理,提高服務質量,認真落實相關政策規定。
八、此通知自2020年2月1日零時起執行。原吉林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基礎價格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吉市價發〔2016〕3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