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呼和浩特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轉發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調整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呼發改價字【2018】582號)文件要求,執行時間從2018年9月20日抄表氣量起執行。
具體價格調整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由1.82 元/立方米調整為2.06 元/立方米。
階梯用天然氣價格
第一階梯:用氣價格由1.82元/方米調整為2.06元/方米
第二階梯:用氣價格由2.18元/方米調整為2.47元/方米
第三階梯:用氣價格由2.73元/方米調整為3.09元/方米
二、我公司原居民集中采暖用氣執行的是居民價格,本次居民集中采暖用氣由1.82 元/立方米調整為2.06 元/立方米。
三、學校、養老福利機構、城鎮社區居委會不執行居民階梯氣價,用氣價格按居民第一檔和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2.265 元/立方米執行。
四、為確保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不因價格調整而受影響,其用氣價格不作調整,經核實后仍按1.82 元/立方米執行。
五、今后我市居民用氣價格實施動態調整機制,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內蒙古自治區居民用天然氣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內發改價字【2018】1101號)文件規定執行。
關于階梯價說明:
居民生活用氣:
第一階梯用氣量每年36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階段用氣量每年360-600立方米(不含360立方米,含600立方米)
第三階梯用氣量每年600立方米以上
獨立采暖用氣:
第一階梯用氣量每年1800立方米及以下
第二階段用氣量每年1800-2100立方米(不含1800立方米,含2100立方米)
第三階梯用氣量每年2100立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