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電費收費標準
一、轉供電主體明確執行的電價政策
根據《河北省發改委關于降低單一制工商業電價等有關事項的通知》(冀發改價格〔2019〕726號)規定,廊坊市單一制工商業及其它用電不滿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電壓等級銷售電價每千瓦時分別為0.5342元、0.5192元、0.5092元。
對一般工商業的電價政策:
(1)供電部門對轉供電主體不執行峰谷電價的,轉供電主體電價收費標準按照分表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平段銷售電價執行,分表用戶對應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電價標準為0.5342元/千瓦時(2020年2月—6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電價標準為0.5075元/千瓦時)。
(2)自2018年10月1日起,供電部門對小區物業轉供電主體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小區物業電價收費標準按照分表用戶對應電壓等級的平段銷售電價執行,分表用戶對應電壓等級不滿1千伏的,電價標準為0.5342元/千瓦時(2020年2月—6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電價標準為0.5075元/千瓦時)。
(3)轉供電主體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形成的差價,要全額傳導至分表用戶。
對居民的電價政策:
(1)不執行階梯電價收費的,電價標準為0.5212元/千瓦時。
(2)執行階梯電價收費的,月用電量180(含)千瓦時以內的,
電價標準為0.505元/千瓦時;月用電量181-280千瓦時之間的,電價標準為0.555元/千瓦時;月用電量281千瓦時及以上的,電價標準為0.805元/千瓦時。階梯電價以年用電量為計費周期,不足一年的,按照實際用電月數計算分檔電量。不足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