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石嘴山市物價局下發了《關于調整石嘴山市非居民用水中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的通知》(石價發〔2018〕6號),決定調整我市非居民用水、中水價格和污水處理費征收標準。
一、簡化水價分類將我市現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業用水、工業用水、經營服務業用水、特殊行業用水五類水價歸并為三類,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行業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其范圍為城鎮居民生活用水、消防、綠化、學校、社區居委會、福利院、敬老院、殘疾人福利企業、宗教場所、農副產品平價商店和自治區、市政府及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執行居民用水價格的有關行業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將行政事業單位、工業企業、經營服務業用水合并為非居民生活用水。其范圍為各級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商企業和各類經營服務單位。
(三)特種行業用水:其范圍為洗浴、桑拿、足浴、洗車、純凈水制造、釀酒制造、飲料制造等以水為原料的特種行業用水。
二、調整供水價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居民生活用水價格不做調整,繼續執行《石嘴山市物價局關于關于實施石嘴山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階梯水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石價發〔2014〕56號)規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價格。將現行定額內行政事業用水1.90元/立方米、工業用水2.00元/立方米、經營服務業用水2.80元/立方米統一調整為非居民生活用水2.60元/立方米。
(三)特殊行業用水價格。將現行定額內特殊行業用水4.50元/立方米調整到6.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和特殊行業用水標準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行業用水定額的通知》(寧政辦發〔2014〕182號)核定。對非居民生活和特殊行業用水實行超計劃(定額)累進加價辦法。超出計劃(定額)20%以下部分,加價1倍繳納;超計劃定額20%(含20%)不足40%部分,加價2倍繳納;超計劃(定額)40%及以上部分,加價3倍繳納。
三、調整中水價格將中水價格由0.95元/立方米調整到1.20元/立方米。四、調整污水處理費根據《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制定和調整污水處理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號),調整污水處理費。
(一)居民污水處理費。居民污水處理費每立方米由0.65元調整為0.95元。
(二)非居民污水處理費。將現行定額內行政事業污水處理費0.90元/立方米、工業1.00元/立方米、經營服務業1.80元/立方米統一調整為定額內非居民污水處理費1.40元/立方米,超定額非居民污水處理費2.40元/立方米。對排水量明顯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經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火力發電、鋼鐵等少數企業用戶,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認定并公示后,按實際排水量計征;未安裝自動在線監測設施等計量裝置的,按用水量計征。對取水設施已安裝計量裝置的自備水源用戶,其用水量按照計量值計算;對未安裝計量裝置的用戶,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24小時計算。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由排水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征收。對企業排放污水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執行正常的企業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對企業排放污水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對超標排放的污水加倍征收污水處理費。綠化、環衛及消防用水免征污水處理費。
(三)特殊行業污水處理費。將現行特殊行業用水定額內4.50元/立方米調整到5.00元/立方米,超定額由9.00元/立方米調整到9.5元/立方米。五、調價范圍調價范圍為市轄大武口區、惠農區城市管網覆蓋區域。六、執行時間自2018年4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