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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及國家其它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咸陽師范學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組成見《咸陽師范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辦法》),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務處處長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二級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四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最終審核通過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教務處審查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名單,研究和處理在學位授予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問題及其他事項。
第五條 教務處按照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授權委托,負責匯總、審核各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的擬授予和擬不授予學位的學生名單,開展學士學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予條件
第六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我校本科畢業生,都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第七條 我校本科畢業生,學習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成績合格,且平均成績大于等于70分;
(二)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實習成績達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實踐能力,計算機應用技能、外語應用技能、師范教學技能、實驗操作技能等測試成績達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四)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畢業論文 (設計)成績達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五)平均成績小于70分,但大于等于65分,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畢業論文 (設計)成績優秀;
2.在校期間獲得省級以上教學科技和其它單項競賽獎;
3.獲得省級以上文體單項獎;
4.在公開刊物發表與所學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1篇以上(含1篇);
(六)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認為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者。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
(二)畢業時作結業處理者;
(三)不符合第六條規定者;
(四)考試作弊受過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者(具體執行參看第八條);
(五)畢業論文抄襲或剽竊他人成果者;
(六)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認為不符合授予學士學位的其他情況者。
第九條 在校學習期間受過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者,受處分后認識深刻,表現突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學生本人申請,所在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通過后,可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申請恢復學士學位授予資格。
(一)考取碩士研究生者(以錄取通知書為憑);
(二)總平均成績大于等于80分者;
(三)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獎學金者(以學校文件為憑);
(四)獲省級及以上獎勵者(三等獎及以上,以證書和文件為憑)。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學生填寫《學士學位申請表》并向所在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授予學士學位申請;
(二)二級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上述條件對學士學位申請者逐一初審,并由分委員會主任簽署審核意見后,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對各分委員會所報送的推薦材料進行復審,簽署意見后,按學院匯編成冊,同申請者申請材料一起提交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四)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授予和免授學士學位的學生情況進行審定,并作出授予學士學位決定;
(五)學生如對本人的審定結果有異議,可向校“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具體情況依照《咸陽師范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處負責辦理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工作。學士學位證書采用教育部規定格式,只注明專業,不注明專業方向。
第十二條 應屆畢業生的學位授予,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評定一次。未通過者,不再補授學士學位。對已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情況,確認后,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校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