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方便納稅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小微企業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江蘇省國稅局就此進行了解讀。
增值稅問題
問:什么樣的納稅人可以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第57號)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含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問:兼營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如何適用小微企業優惠政策?
答:兼有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納稅人,既屬于增值稅納稅人,又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第57號)明確,納稅人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分別享受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增值稅和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
問:個體工商戶能否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是否必須將定額調整到3萬元以上,才能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第57號)廢止了《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中有關起征點以下個體工商戶不允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按照《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項政策給予了小微企業更多的選擇權,便于小微企業自由選擇不同的商務對象,開展業務,做大做強。若為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核定定額為3萬元(含3萬元)以下,符合代開要求的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代開資料,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調整定額,應按照《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工作規程(試行)》(蘇國稅函[2007]439號)文件規定執行。
問: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繳納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的小微企業,如何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為最大限度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公告第57號)明確,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的稅款,在將增值稅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問: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攜帶的資料有哪些?
答:根據《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稅收職責清單業務操作規程(試行2014第二版)》(蘇國稅函[2014]221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為所轄范圍內的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辦理稅務登記并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經營者、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攜帶的資料有: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發票專用章;網上辦稅服務廳申請代開的十位申請號碼或紙質申請表;首次申請代開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車輛道路或船舶營業運輸證等有效證件復印件;自備或承包、承租的車船等運輸工具的證明復印件;申請代開單筆金額達到或超過5萬元的貨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貨物運輸合同或協議及復印件。
問:調整后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納稅人填報時應注意什么?
答:因原申報表沒有單設“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未達起征點免稅銷售額”欄目,所以納稅人申報時,未達起征點的免稅銷售額是填列在原表第6欄“免稅銷售額”內;為區分適用不同的免稅項目和統計的需要,小微企業的免稅銷售額是填列在原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中,實際免稅額通過原表第11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反映。調整后的申報表新增相關欄目后,納稅人可直接在對應欄目內填列“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和“未達起征點免稅銷售額”。需要提醒的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其免稅銷售額應填列在新申報表的第7欄“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中,不能再填在第1欄“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中。
企業所得稅問題
問:企業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問: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具體有什么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規定:(1)自1月1日至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2)本《通知》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問: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包括哪些?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規定:從業人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的規定執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
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一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采取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文件第八條“關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的規定自總局第23號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問: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稅務機關備案。為進一步簡化納稅人辦稅程序,我省享受小微企業的納稅人可直接以申報表填列的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代替備案資料。
問: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三條規定:(1)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款,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2)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不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3)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整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問:新辦企業當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嗎?
答:根據《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征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