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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幼兒園學費收費標準,安慶市公立幼兒園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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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市幼兒園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幼兒教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以及《安慶市第二期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2014?)》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獨立園、附屬園、幼教點(以下簡稱“幼兒園”)。

第三條 各級各類幼兒園可按國家和省規定向幼兒家長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對在幼兒園住宿的幼兒可以收取住宿費。

第四條 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收入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第二章 公辦幼兒園收費

第五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應體現公益性和普惠性,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學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并依據幼兒園評定等級、資金保障水平適當拉開收費差距。

公辦幼兒園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六條 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在省定收費標準限額內核定,并報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備案。為進一步簡政放權,各縣(市)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委托各縣(市)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在不高于市區同類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限額內制定,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教育體育局備案后實施。

住宿費收費標準,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批。

第七條 提請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意見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三)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成本測算依據和理由;

(四)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五)幼兒園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等。

(六)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確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

第九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幼兒園保育教育、住宿成本,辦學質量、幼兒園等級確定,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后執行。

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教育、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由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條 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應當保持穩定,制定執行標準公示后1年內不得變動。

第四章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十一條 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長選擇的服務,按照“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可收取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但不得與保育教育費一并統一收取。

第十二條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省定目錄的收費項目,幼兒園一律不得收取。

第十三條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堅持自愿原則,不得強制服務、強行收費,收費前向幼兒家長發放收費通知單,收費后及時發放結算單和合法票據,接受家長監督。

第五章 管理規定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第十五條 幼兒園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第十六條 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不得跨學期預收。

  第十八條 幼兒入園后因故退(轉)園或因病休假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部分預收的保教費和住宿費等費用,具體退費方法:按半個月標準計算退費,退(轉)園或因病休假天數連續達15日(含星期六、星期日),退還半個月保教費、住宿費;不滿15日的不計退費。

  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時點為開學日,截止點為辦理離園手續日。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一個月按30天計算。

第十九條 幼兒園為幼兒供應伙食的,按月收取伙食費,并按實際核算成本每月結算,多退少補。結算情況必須張榜公布,伙食費按實際在園就餐天數計算。

  第二十條 各地要按照學前教育資助政策規定,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普惠性學前教育。

幼兒園要從事業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資金,用于減免收費、提供特殊困難補助等。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幼兒與同城幼兒享受同等政策。

第二十一條 公辦幼兒園應執行收費報告制度,公辦幼兒園收費時應向繳費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專用收據,民辦幼兒園收費時應向繳費人出具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實行收費公示制度。

(一)幼兒園應在園內醒目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或公示墻,將所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性收費、代收費收支情況,幼兒園性質和投訴電話等內容進行公示,接受家長和社會監督。

(二)幼兒園要建立規范化的收費公示動態管理制度,及時更新,確保公示內容準確,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三)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并與公示內容保持一致。

(四)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在政府網站集中公示。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收費應當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科學計算保育和教育培養成本。

幼兒園接受價格、財政、教育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擠占、挪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 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幼兒園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細則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局、市教育體育局、市財政局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從春季學期開始執行。此前我市相關規定有與本實施細則不符的,一律按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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